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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案专利诉讼案件司法裁判观点李章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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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等同侵权的适当限制适用

2.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独立权利要求时保护范围的确定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的审查

4.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5.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申请错误时对受害人的救济

6.专利法意义上销售行为的认定,一般应当以销售合同成立为标准

7.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领域的确定与考虑

8.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条件

9.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在后专利权抗辩

10.专利侵权诉讼中无须直接裁判涉案专利属于从属专利或者重复授权专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等同侵权的适当限制适用

:等同侵权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年1月29日,法释〔〕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应以权利要求没有对步骤顺序明确进行限定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是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对于存在步骤顺序的方法发明,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本案中,权利要求1记载了四个步骤,首先,供料步骤的作用在于为其他的步骤提供加工材料,因此,供料步骤必须在其他步骤之前首先实施。其次,切割步骤的作用是从金属带上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所述区域包括“用于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和“以后具有铰链孔范围的至少一部分”。由于冲压步骤是对由切割步骤制成的“用于形成凸肩9的基本形状”进行冲压,冲孔步骤是在由切割步骤制成的“范围”内制作铰接孔,并且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可以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冲孔步骤或冲压步骤的技术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难以预见到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冲孔步骤或冲压步骤,能够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切割步骤应当在冲压步骤和冲孔步骤之前实施。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看,虽然冲压步骤与冲孔步骤的顺序是可以调换的,但是在实际加工过程中,一旦确定了二者的顺序,二者的顺序就只能依次进行。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四个步骤之间具有特定的实施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期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张建华与沈阳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沈阳高联高层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提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某专利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劣,则应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因缺少某专利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劣,不是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本案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因缺少专利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张建华和高联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沈其衡与上海盛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范围予以必要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禁止反悔原则是对认定等同侵权的限制,为了维持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应对人民法院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予以限制。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合理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等同侵权规则,这在国外是罕见的,其优点是适用条件明确,不足是容易导致适用上的过度和过宽,而该规则本来应该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的。根据我国国情和创新发展实际,适当限制等同侵权是必要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适当限制等同侵权的适用,尤其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判例,明确和强调通过恰当运用技术特征全面覆盖、禁止反悔、捐献等规则,将限制等同侵权适用的精神落到实处。[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知识产权卷I》页

观点编号

2.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独立权利要求时保护范围的确定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确定引用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虽然被引用的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不必然具有限定作用,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或保护主题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权利要求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整体的技术方案,并按照各自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可以不存在引用关系,也可以存在引用关系。当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时,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仍然属于独立权利要求,而不属于从属权利要求。虽然在确定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不必然具有限定作用,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或保护主题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来确定。本案中,润德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缺少“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和“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两个技术特征。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记载了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6记载了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包括了将钢带与塑料复合形成具有钢带加强肋的异型带材的复合装置。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记载的一步复合方式来看,普通钢带在权利要求6记载的复合装置中,经过权利要求2记载的步骤A,形成了复合异型带材,即钢带上有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纹路,塑料熔融后在两个加强肋之间生成了中间凸起。虽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形成通孔或纹路以及凸起的装置部件未作具体的结构描述,但根据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产品技术特征,可以推定权利要求6记载的复合装置必然具备生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部件。可见,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2和6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通孔或纹路以及凸起,星河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的装置具备生成上述特征的部件,因此可以推定被诉侵权的装置不同于权利要求6所记载的装置,也未使用被诉侵权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知识产权卷I》页

观点编号71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的审查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证据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4.在前述张喜田与欧意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中,在鉴定机构依照被诉侵权人主张的自有方法无法制得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自有方法存在一定的技巧和诀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对被诉侵权人制造相关产品的方法进行了现场试验,由被诉侵权人进行试验验证,试验结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诉侵权人依照自有方法能够制得被诉侵权产品,故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的抗辩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页

观点编号45

4.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说明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2月28日,法释〔〕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策

一方面,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加大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专利权利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宣示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定了专利权的法律边界。凡落入保护范围的内容,必须旗帜鲜明地依法给予严格保护,不能有任何含糊和打折扣。对于专利权利范围需要解释和界定的,要正确运用《专利法》尤其是新司法解释确定的折中解释等解释规则,恰如其分地予以解释和确定。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对专利权不适当地扩张。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有关等同侵权规则的适用精神,既要以等同原则克服字面侵权的局限,又要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防止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过滥,避免以认定等同侵权的方式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年4月2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11~12页。

正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年4月21日,法发〔〕2号)

不断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正确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妥善处理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关系,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年月2日,法发〔〕16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80号《关于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叶冠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应当首先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等有关表述歧义,不能直接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依据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以达到确定该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本案所涉及技术方案中的滤网的位置,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后综合判断,应当可以得出滤网只能在桶体底部胶质出口之上的理解。至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请你院经依法审判自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叶冠东专利侵权纠纷案的答复》(年6月20日,〔〕民三他字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使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当将仅反映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用于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直接以仅在说明书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孔祥俊副庭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年12月1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提字第2号行*判决书]

裁判摘要:

(一)对请求人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就相关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否则,即违反专利复审的听证原则,属于《行*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判断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应当考察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以及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否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之一。也就是说,一项专利,如果其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审查指南》(年本)第二部分第二章.2.1对什么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作出的规定,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即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现行《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为:“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参照《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应当考察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否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2期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诉*冈艾格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正确地解释权利要求是判定专利侵权的基础。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拘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如何正确解释“空腔”这个技术特征的含义,进而认定是否与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准确判断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空腔”技术特征的解释。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都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与权利要求的关系最为密切,可用于澄清争议用语。对于本案涉及的“空腔”的含义,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涉案权利要求1记载“烟筒的下端与盛水容器的连接处设有一个空腔”,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排烟阀与空腔连通”,说明书明确标注了空腔的位置为8。据此,空腔应当解释为是在烟筒下端,盛水容器瓶口上方,并与烟孔接头连通。说明书记载排烟阀与烟筒下端的空腔连通,其作用在于盛水容器内烟气浓度过大时,可拧松排烟阀,从烟嘴处吹气,排出浓烟,因此,空腔的形状只能是环绕烟管四周的中空结构,且连通烟孔接头与排气阀。

被控侵权产品在烟管的两侧接嘴和进气调节阀处分别平行设置各自独立的贯通至烟筒底端的吸烟孔和进气孔,该通路从孔接头到烟筒底端的截面积由小到大。洪淑美的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是,接嘴有一贯通至导烟管底端的烟孔,该吸烟孔只能用来导通烟气,不具有积存烟气的功能,在盛水容器与烟嘴接头之间不能形成二级压力差,达不到防止水被吸入的效果。虽然洪淑美的专利说明书附图标示是一细长孔,但事实上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对接嘴与吸烟孔的直径大小并没有限定。尽管被控侵权产品的吸烟孔直径比烟嘴接头的横截面大,但吸烟孔与接嘴截面积的比例并不能导出能够达到空腔所能实现的防止将水吸入嘴中的技术效果,从而证明其与现有技术有实质性差别。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洪淑美的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无实质不同。二审判决关于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理由正确。兆鹰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存在本质上不同的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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