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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篇
一般离婚到民*局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存有争议,可能就要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那么,离婚官司怎么打呢?需要准备一些什么材料?绥芬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
“我”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
“我”应该准备哪些立案材料?
立案材料准备无头绪,“我”至少应该准备哪些材料才能成功立案呢?
1.起诉状至少提交2份,原告自己手中最好也留有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证明所载信息应与身份证等信息一致)。因历史遗留问题,早期的结婚证个人信息与身份证所载信息不一致,需提供更正佐证材料。
4.有未成年子女或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子女的,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证明亲属关系,显示姓名、性别、年龄(包括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
三
“我”应该怎么打离婚官司?
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除了立案材料外,可能“我”还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
1.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2.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3.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4.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5.关于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张抚养一方需提供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6.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7.有财产分割请求的,需提供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以及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8.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的,应提供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9.根据证据规则,需由负有举证义务一方提供的其他证据。
四
法官的“法外之声”
婚姻,大多数的人离不开它,尽管一路平淡,厌倦。但是,我们还是想尽心力的经营它。因为,每一段婚姻都是从爱开始的。它给我们温柔,慈爱,恩情。刚结婚的那几年,我们都希望这一生岁月静好,慢慢变老。但是,生活又是琐碎的,那些鸡毛蒜皮总会在心里慢慢积累成抱怨、不满。理解、包容是婚姻中必备的技能,忠诚、信任是婚姻中最可贵的责任,所谓“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希望每个阅读到此的你,都能结合自己的生活,将眼光着眼于对方曾经吸引你的那些闪光点,珍惜婚姻,幸福美满。
供稿:范欢欢
原标题:《法官教你打官司
婚姻纠纷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