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刘兴国
#法律#这法律程序走到高院再审这一步,一审原告(写本文时的申诉人,以下简称“我”或“我方”)真的被折腾得有点稀里糊涂了——弄不清自己究竟是在与谁打官司。
一个起诉时违约金索赔额不足5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小案,在历经一审、二审、高院裁定、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抗诉、高院再审“一波六折”后,我为何依然不服,直至向最高院提起申诉,进入“第七折”?
这样劳民伤财的官司打下来,就算最后严格按合同约定判决,但从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支出来讲,我方也得不偿失,那么我顽强抗争至今究竟是为了什么?本文标题已予笼统回答,要知详情就请继续往下看。
为节省列位看官的宝贵时间,下面将高院再审前的所有过程一概省略(当然,叙述时不得不提及的情况另当别论),只按时间顺序依次将直接负责高院再审具体事务的田姓法官助理(以下简称田法助)和开发商失利后新替换上任的代理律师(以下简称杨律)对我先抑后扬、前恭后倨的言行举止一一复原,估计各位看官也许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法律、法院和法官不就是用来“较真”的吗?如果法官偏袒一方和稀泥,甚至毫不隐讳地剥夺另一方的基本权利,还不如就让泥瓦匠坐堂!
我执着小案大诉是为维护“尊严”,谁的尊严?说到底是法律的尊严!
年4月27日:我提前一天奔赴某自治区高院所在省会城市,以便从容应对第二天的再审开庭。
4月28日:早晨不到8点我就来到高院门口,做好9点准时出庭的充分准备。我以为,既然是高院再审,必然要进行关键证据质证。
8点40多分钟后,书记员终于告诉我田法助的电话,我在最后关头终于打通田法助的要将分别保存所有证据原件的手提电脑和手机带进法庭。不料,田法助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决定:你是不可以带东西上来的,只能带你的身份证,......
她还问我:证据原件为什么不刻进光盘?
我回答她:刻过并早已快递给你们,出发前不放心打电话问过书记员,他说卷宗里找不到,我再刻再寄已来不及,所以就将电脑和手机都一并带来了,以备调取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与田法助再次交涉,她还是只准我带身份证,其他一概不让带进法庭。
庭上,主审陈法官问杨律:带原件来没有?杨律答:没有。陈法官对此话题即刻戛然而止。
当我再次强调被申请人挤牙膏一般在一审提交的《工程建设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复印件(最重要的施工单位居然没有盖章)和二审不得不出示的所谓原件与复印件完全不同,都是伪造的事实时,陈法官就此当即对杨律严肃指出:如果配合,可适当从轻处罚;若不配合,会加重处罚。(请最高法院调取广西高院再审庭审录像查看,就可知我说的是否实情。)这里陈法官所说“配合”不知是指什么?
庭审“最后陈述”时,《庭审笔录》所录杨律的陈述全文如下:
1、鉴于庭审已经开到现在,对庭审中出现两份不一样的竣工意见书,代理人回去核实后及时给法院答复。同时代理人对给法院工作造成了麻烦表示歉意。2、如果合议庭认为采用检察机关调取的竣工意见书,在核定好违约金之后,三生公司愿意立马支付,与申诉人达成和解。3、请求合议庭促成本案的和解结案。
(上面的“申诉人”应该是“申请人”之误。——刘兴国/07/15注)
不知三生公司给法院造成了什么麻烦?是否人为造成?又为何处心积虑主张“和解”?
对于杨律代表三生公司自人民检察院抗诉以来,第三次主动提出“和解”动议,我当即向主审陈法官表态“同意”。
这里需作一必要说明: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和解”方案,是三生公司分别请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转告我方的,因数额极低而且还“活甩甩”的:第一次为2——3万;第二次为3——4万,表现得太无诚意,均被我方断然拒绝!第三次则是通过法院工作人员放出风来说:估计是6万以内,听起来数额多了些,但后来的实践证明则更加“活摇活甩”!
庭审结束,我正在校对《庭审笔录》时,田法助要求我停下,先将我儿子的电话给她,她要向他索要银行账号,说很快会将三生公司愿意立马支付的补偿金打到我儿子的银行卡里。
我突然想起杨律的三条“最后陈述”意见,意识到调解的补偿数额都还没协商,她如此着急忙慌地舍近求远,视我这个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无有,急着与并不了解情况的我儿子直接“对谈”,其用意也太明显了。就对她说:请你稍等,校对一会就完,随后我就出去安检处取出手机给他打电话说这事。
田法助立等在旁,又催我几次坚持要我将我儿子的电话号码告诉她,我只得对她讲清不能马上给她电话号码的诸多原因和考虑:
一是我们平时都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