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白癜风医院 http://news.39.net/bjzkhbzy/171023/5784188.html作者:金旭阳
贵州善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劳务报酬追索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当事人很容易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混淆,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有一个劳务合同关系,例如临时被雇主叫去从事劳务,由雇主提供劳务报酬。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这一点我们应该了解。
现实案例:善某某是从事粉刷墙面工作的务工人员。年8月至年11月底,经他人介绍在金某某购买的新房内进行墙面粉刷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完工后劳务报酬为元,年11月底,墙面粉刷完工,双方先于年12月9日进行结算,金某某支付善某某元,尚有元未支付,金某某经善某某要求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金某某尚欠善某某劳务报酬元,金某某答应在一年内结清余款。此后善某某多次要求金某某支付劳务报酬未果,金某某甚至将善某某的电话拉黑,善某某遂准备起诉至法院。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善某某,男,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家庭住址: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xxx号,联系方式:xxxxxx。
被告:金某某,男,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家庭住址: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南路xxx号,联系方式:xxxxxx。
(当事人的信息可根据案情调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年最新民事诉讼案由)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善某某是从事粉刷墙面工作的务工人员,年8月至年11月底,经他人介绍原告善某某在被告金某某新房内从事粉刷墙面工作。原告与被告约定完工后劳务报酬为元,被告先于年12月9日支付原告元,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元未支付。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金某某尚欠善某某劳务报酬元,金某某答应在一年内结清余款。金某某年12月9日”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未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甚至将原告电话拉黑。原告作为进城务工的打工人员,真是流汗又流泪,无奈之下,原告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和理由内容,可根据具体案情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请求人民法院全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具状人:善某某(手印)
年1月27日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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