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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社会诚信意识的缺失以及立法的不足,越来越多的人将法院诉讼活动作为其谋取利益的工具,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利用法律漏洞获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从而实现非法利益。若无损害则无赔偿,结合恶意串通诉讼造成的损害结果分析,其侵害对象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财产利益、精神利益。因此,对于恶意串通诉讼的损害赔偿应当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为依据,即损害赔偿范围的大小取决于损害结果的大小,其赔偿范围应当涵盖财产性损失即财产利益,以及非财产性损失,主要是指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应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对受害人实际的合理损失进行填补。在财产性损失赔偿中除了对受害人直接造成的损害本身进行赔偿,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财产被侵占、损毁而损失的可得利益和复原费用,损害赔偿范围还应包括受害人救济自身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首先需要有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据,而提出再审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必然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因此,对于受害人因诉讼产生合理的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材料费、鉴定费、咨询费等等支出,属于因提起诉讼所须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财产性损失,应当纳入损害赔偿范围。此外,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损害结果还包括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杨立新教授认为,恶意诉讼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作为恶意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精神利益的,同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纳入损害赔偿范围。01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和数额计算方式恶意串通诉讼的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赔偿损害的一种形式,同样以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作为依据,侵权损害赔偿以金钱赔偿和实物返还为主要赔偿方式。笔者认为,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和参考因素应以《侵权责任法》第19条为依据,以全面赔偿原则为基础,结合侵害对象进行具体分析考量。其中,对于有形财产损害赔偿,因损害类型通常包括灭失、损毁、侵占等形式,还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弥补。而对有形财产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要以市价作为主要参考标准,即有形财产的损失应通过市价来评估核算。实践中市场价格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损失计算问题,因此要在赔偿数额计算具体考虑损害行为发生的时间点、损害结果出现时的时间、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对损害财产的价值影响。02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第一,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民法通则规定,侵占他人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需折价赔偿,造成损坏的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侵害对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应予赔偿。此规定明确了受害人财产受损后的救济方式,且适用于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因此,对于有形财产的损害我们可以分为侵占型和损坏型两种形式。其中侵占型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以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为主,损害赔偿范围除了因提起诉讼所须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财产性损失以外,还应当包括其直接经济损失部分。在损坏型损害中,责任承担的方式以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为主。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恢复原状需要支付相应的修理费、材料费,因此,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能排除损害赔偿,侵权人应承担恢复原状需支付的修理费、材料费。对于折价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损坏型损害与侵占型损害一致,有形财产价值的丧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应当包括有形财产因价值丧失的经济损失和受害人因提起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性损失。第二,金钱财产的损害赔偿。前文已经论证了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损害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即通过损害赔偿填补受害方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相较于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金钱财产的赔偿更容易衡量和计算,受害人损失多少即赔偿多少第三,其他类型的损害赔偿。这类损害赔偿主要针对行为人通过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给受害人造成其他类型的财产损失。例如当事人为了逃避或拖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案情进行诉讼,并通过诉讼保全的形式对自身财产进行保全,从而达到拖延或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对于此类情况,侵权人应当承担其因恶意财产保全给申请执行人或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03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侵权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两个损害类型。我国侵权行为理论认为,直接损失指的是受害人遭受侵害时,失去的是已经实际获取的利益,而间接损失是指受到侵害时受害人还未具备,但若未遭受此损害,必然在之后能获得的一种利益。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造成的损害结果形式多样,给受害人造成的不仅限于直接损失,同样也有造成受害人间接损失的可能性。间接损失的认定实际上就是对未来可获取的利益或者未来事物的价值进行的一种预测和评价,即在侵权行为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判断受害人可以预期获得的利益和价值的丧失。据此,笔者认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应当是指恶意串通行为人对受害人财产权实施侵害的同时,使受害人在该财产上的可得价值和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受到的损失。因此,恶意串通诉讼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间接损失的损害赔偿,行为人在财产性损失赔偿中除了要对造成受害人的直接损害进行赔偿,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对于该财产的可预期的收益和价值的丧失。例如,因诉讼冻结受害人资产而导致的受害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导致的损失;转移或侵占受害人可产生收益的动产、不动产,致使受害人无法获得收益的损失都应当属于间接损失,行为人应当对这部分损失进行合理赔偿。04精神损害的赔偿前文已对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有形财产的财产性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分析。对于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同样应当包括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从理论界到司法实践,物上的精神损害得到了立法以及司法层面的普遍认同,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主张其精神损害赔偿。恶意串通诉讼行为在侵害他人有形财产时,可能因该财产的特殊性质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因此,在恶意串通诉讼的损害赔偿中,行为人不仅要赔偿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权利人因诉讼支出的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额外费用,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恶意串通诉讼遭受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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