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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著作权纠纷频发有深层次原因,律师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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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赵兰溪

编辑

翟瑞民

年4月1日,台湾歌手吴青峰与前经纪人林暐哲之间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部分,法院二审宣判吴青峰胜诉。

早在年,吴青峰所在的苏打绿乐队与林暐哲音乐社签约,并于次年正式出道。年,吴青峰和林暐哲签订《词曲版权授权合约》。合约在年底终止,但如果吴青峰没有在约满前三个月提出反对,则版权合作自动延期一年,所以从年开始,吴青峰和林暐哲之间都属于自动续约模式。

年间,吴青峰与林暐哲公开发表分家声明。而后,年,林暐哲主张,吴青峰于年合约终止后,在3个月内未以“书面”表达意见,合约即“自动续约”,因此吴青峰于年期间的演出,仍受经纪合约限制,遂控诉吴青峰侵权,民事部分要求赔偿万元新台币(约合万元)。

年4月16日,法院一审认定两人合约已终止,驳回林暐哲的诉求,年4月1日,法院二审再判林暐哲败诉。此外,林暐哲还起诉吴青峰违反台湾“著作权法”,应负刑事责任,该案已于年3月30日开庭,后续将于5月11日再次开庭审理。

此前,与吴青峰一样因为音乐版权与经纪公司打官司的艺人不占少数。比如年3月7日,歌手邓紫棋与宣布与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但是关于音乐版权,以及艺名“邓紫棋”的名字商标权,她与经纪公司的诉讼纷争尚未有最后结果。

界面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年4月1日至年4月1日一年时间内,涉及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案件有件。(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全文搜索:音乐作品)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告诉界面新闻,音乐人和经纪公司的著作权纠纷有深层次原因,通常是由音乐人走红之后取得的巨大商业利益的分配问题引发。类似争议案件的核心点在于原有合同中对于版权归属和相应收益的分配是否有明确界定。

对于吴青峰著作权一案,游云庭认为,此案争议重点是吴青峰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从诉讼来看双方是有争议的,最后法院支持了吴青峰。”

据台湾当地法院年4月1日发布的新闻稿,年12月6日,吴青峰和林暐哲签订《合约终止同意书》,约定二人的经纪合约和唱片合约于年12月31日终止。年12月31日二人共同发表的分家声明,以及吴青峰提供的与林暐哲LINE对话截图证据等,均可证明二人就终止合同一事已达成书面协议。合约终止后,依该合约专属授权与林暐哲的创作词曲著作财产权,应全部回归吴青峰所有。

游云庭指出,音乐迷往往会支持作品的实际创作者,受众感知会影响舆论倾向于支持艺人,但是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他表示,艺人和经纪公司都是市场生态的重要部分,他们之间的利益格局是由双方的力量、市场的因素共同决定的,法律要做的事情就是根据双方所签署的协议以及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哪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此类合同中并不是说音乐人或者经纪公司哪方有绝对的优势,一般而言,还是要看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胜诉的一方通常是被违约的一方。如果双方都有违约情况,则后违约的一方更有优势。”

文艺作品领域的著作权纠纷案一般应如何解决?游云庭指出,此类案件一种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另一种可能会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如果双方就商业利益找到了共同的点,或者一方做出一些牺牲(就可以和解),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的合作发现了一个新的契机,有新的商业机会,就可以让大家放弃原有的矛盾。”

关于艺人如何维护自己的著作权,游云庭建议,作为艺人在最初签署和经纪公司协议的时候,就应当想清楚商业利益的关键点,并且请熟悉产业和知识产权的律师为自己的合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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