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过程中,涉及到民事诉讼案件,绝大部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但无法避免的是有些证据是当事人无法取得的。此时,律师调查取证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执业过程中,就调查取证也遇到过各种疑难杂症与困惑。本文以陕西省相关法律法规为例,结合自身经验,就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实务经验做简单分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锦囊一:户籍登记信息查询
相信不少当事人找到律师准备起诉被告,结果却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户籍信息。此时律师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以陕西省为例,根据陕司通〔〕号文即《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被查询人户籍在陕西省内的,执业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就可以向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室查询,也可以在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的户籍室查询。
查询户籍信息手续包括:
1.律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有格式要求);
2.诉讼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有格式要求);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原件。
如果被查询人户籍不在陕西省的,可以持上述材料向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查询,但不一定能查到。此时,需要根据被查询人所在省份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准备。其他省份的列举如下: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关于全面推行省内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全程网办”服务的通知》(川公基础〔〕31号)《甘肃省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工作规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闵公综〔〕86号)《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律师查询公民人口信息工作规范(试行)》(豫公通〔〕号)《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贵州省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黔公通〔〕13号)《山西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晋司办〔〕65号)……
经验漫谈:不知道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详细出生年月日时,怎么查询呢?此时原则上派出所户籍室是不会给你查询的,因为不符合查询条件。此时该怎么办,实务中往往有各种变通的办法,笔者想到的办法很简单,当然也只能是在家庭纠纷中适用,即提供原告自身的身份证号码先查询,然后户籍室会显示家庭成员信息,再与户籍室工作人员沟通,将其他家庭成员即被告的户籍信息调取,以达到取证的目的。此种情况下,笔者的经验是一定要好好说话,能懂的即懂,不懂的可以去实践实践就懂了。
锦囊二:公司登记档案详细信息查询
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案情需要,比如需要股东身份信息、公司资产情况、实缴出资情况等,会需要查询公司的详细登记信息。此时,律师又该如何查询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号)之规定,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查询公司登记档案详细信息的手续:
1.《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模板);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原件;
3.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实务中一般不要求)。
经验漫谈:本条可与第一条结合起来使用,比如在起诉股东案件中,没有股东身份证号码,就无法查询股东身份户籍信息。因此,可以先调取公司的登记档案详细信息,把股东的身份信息调取后,再向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查询。
锦囊三: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查询
在离婚纠纷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需要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离婚协议等文件。此时,根据陕高法[]31号文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民*厅、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规定原文链接。下称:陕西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的相关规定。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民事诉讼(含申请执行)业务,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向省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各级*府的教育、科技、公安、民*、司法行*、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职能部门及税务、海关等单位收集、调取与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有关的“自然人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情况及其配偶的基本信息”的证据材料时,可以向其所代理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调查婚姻登记信息所需要的手续:《律师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开具手续为:
1.《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律所盖章);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随行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关于律师调查令申请书、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正面、背面)、人民法院调查令回执等文件格式,参考上述陕西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链接原文。
经验漫谈:需要注意的是,在律师调查令申请书要写明所需要调查的证据的具体名称,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如有)、婚前协议(如有)等。有时候,法官可能不会严格按照陕西高院的格式给你出具律师调查令。笔者就遇到过两次,一次是律师调查令只写了笔者一个人,申请书上的随行人员给漏了,而且还没有背面内容,还好影响不大。还有一次是,虽然写了两个律师,但就只有个调查令单面单页,没有背面,更没有回执,还好证据调出来了。实务与规定往往会脱节,此时就需要律师与法官不断沟通,促进法律规定的严格落实。
锦囊四:火化证明材料查询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会遇到相关证据材料被被告掌控,不愿给原告的情形。比如,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继承案件,要证明老父亲去世,但死亡证明等均在被告手里,作为原告无法举证。为了依法维权,此时,就需要委托律师调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以西安市殡仪馆为例,律师调取火化证明,需要手续如下:
1.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2.当事人(死者家属)授权委托书;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原件。
经验漫谈:有可能还需要委托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实务中根据地方*策,具体沟通并说明情况。
锦囊五: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查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少不了要查询房产不动产信息。根据上述《陕西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之规定,律师可以申请法律出具律师调查令,调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信息及其交易、抵押、查封等情况。律师调查令申请的相关手续可参考锦囊三,具体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修正)》之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八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的手续材料包括:
1.查询申请书;
2.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其中,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包括:
①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②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手续材料包括:
1.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律师自行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手续材料包括:
1.查询申请书;
2.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代理律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授权委托书;
6.代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原件;
7.律所介绍信。
律师持调查令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所需手续材料包括:
1.查询申请书;
2.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
4.律所介绍信;
5.法院律师调查令。
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取不动产登记资料所需要的手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修正)》规定,与《陕西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规定不一致,笔者认为,在陕西省内调取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上应当以《陕西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规定的手续即可。当然,具体如何操作,还是要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经验漫谈:律师调取不动产登记资料,有两种渠道,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还是要提前与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电话联系沟通确认。笔者曾经代理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诉请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由于当事人把购房合同原件搞丢了,因此需要调查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状况即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俗称:房屋大证)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是否登记在被告开发商名下。
由于*改等原因,房产项目开发商经过一次变更,导致大证申请人仍为原开发商,与诉请被告开发商不一致,而且不动产登记总簿由于种种原因未变更登记。导致本案诉请受阻。此时,我们的解决办法是调取同小区其他案件的卷宗材料(详见锦囊九),将案涉房屋开发建设主体的变更过程等证据进行了落实,进而达到了我们的目的。
另外,在涉及房屋拆迁案件中,也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集体土地征收、流转等信息,国有土地性质变更等信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情况。笔者曾代理过一个因拆迁安置房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前往拆迁办公室调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最终实现诉讼目的。
锦囊六:规划许可公开申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为了达到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的目的,但又苦于没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据。此时,就可以通过申请*府信息公开。此条仅作为诉讼思路参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律师调查取证,在此不再赘述,有兴趣朋友的可以尝试。
另外,根据《陕西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的相关规定,律师亦可以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城乡建设、建筑企业资质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备案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用地性质、规划建设及审查意见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信息(参考锦囊三)。
锦囊七:机动车档案信息查询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执行案件中,可能需要查询对方当事人名下的机动车登记档案信息。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律师查询机动车档案材料所需手续材料包括:
1.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2.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
且有严格要求:
1.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经业务领导批准。
2.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到原登记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的变更登记外,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机动车档案资料包括: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登记证书原件;
3.行驶证原件;
4.属于报废的,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属于灭失的,收存灭失证明原件;
6.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收存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7.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收存出境证明复印件,其中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的,收存原件;
8.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9.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收存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经验漫谈:笔者了解的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档案查询手续如下,供大家参考。
律师查询:
1.出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身份证(个人即身份证复印件、公户即营业执照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4.律师执业证。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后,律师还仅能查阅、摘抄相关信息,不能复印。如果要复印书面的相关材料,必须拿着法律开具的律师调查令,方可复印相关材料。
锦囊八: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查询
在什么民事案件里会涉及到查询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呢,相信没有接触过这类案件的律师都会有这类疑惑。在介绍查询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前,有必要对本锦囊的适用情形做个简单的介绍。
首先,在举报纳税人偷税漏税作为一种诉讼策略,进而达到与对方当事人调解的目的,此时就有可能会涉及到查询、调取税务信息。
其次,在执行案件中,会涉及比较多。就比如在年7月29日,陕西高院就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达成并联合印发了《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的合作备忘录》,以实现法院与税务局双方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与税务专网连接方式上的“点对点”数据实时双向交换,进一步方便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参考陕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