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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反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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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13日市中院下发通知以来,新华法院迅速部署落实,截至当前,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件,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85件,借款合同纠纷件,其它纠纷24件。审判实践中,新华法院认为适用该程序要注意把好“三道关”。

一是要把好“金额关”。民事诉讼的法律、司法解释中未明确规定金额,只是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在通知中明确了标的额为元以下的。因此,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新华法院对符合该金额条件的,一律先行适用,提高程序适用率。新华法院根据标的额的参照掌握,对近期立案的多件借款合同纠纷,加以区别分类,对其中件标的额低于元的案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对于标的额超过元但在元以下,且不属于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金钱给付类案件,新华法院将注重宣传引导,增强当事人适用意愿,提高当事人适用积极性,并且建立此类促成案件登记台账。

二是要把好“程序关”。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便捷高效、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但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相关的程序规定,严格流程管理,加强源头管控,减少程序损耗。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法院可以简便审理,无论是送达、询问、调解方面,还是法定期限、庭审等方面,都可以相对简化程序,但应该保障的诉讼权利义务,仍应依法保障,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中的一类,可谓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对于程序转换的问题,要注意把好关,严格审批制度。目前,新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件案件中,尚未有当事人提出异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此情况将及时进行研判与解决,严格落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院长审批决定制度。

三是要把好“文书关”。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应载明此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同时,文书样式可以简化,比如采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方式撰写裁判文书,对于已在庭审笔录中载明的裁判理由,还可以只记载案由、案件适用程序、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法律依据、裁判主文及不执行裁判的法律后果等。此外,调解书、撤诉裁定书中可以省略诉、辩称及法院查明事实部分。应引起注意的是,严禁出现判决书中适用小额诉讼但仍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的现象。在全面推行小额诉讼程序后,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检索,年上网公开的小额诉讼裁判文书有件。此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鼓励当事人即时履行,对此在裁判书、调解书主文中写明的履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日。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快、简、便、省”的优势,法官在适用过程中应加强担当意识,提高主动性,并注意把好以上“三道关”,全力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营造良好适用氛围。

供稿:周爱萍

原标题:《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反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要注意把好“三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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