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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院管辖法院那么多,打官司应该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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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既要考虑到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又要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公正办案;既要考虑到便于行政机关应诉,又要充分保障原告行使诉讼权,便于原告起诉;既要考虑到各人民法院承担审理行政案件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又要兼顾各级人民法院分担的工作量的适当与均衡。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尚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案件的移送和管辖权的转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行政诉讼的法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划分行政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案件的重大、复杂、疑难的程度和被告单位的行政级别等因素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同级人民法院中,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被告在哪里,原告就到那里的法院起诉的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1)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如对收容审查不服。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哪一人民法院管辖,取决于原告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原告必须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才可以享受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待遇;原告所在地具体指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不动产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林木等。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同时也便于判决、裁定的执行。(3)经复议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为了方便原告起诉,只要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告既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以上便是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之前,一定先要确定案件的被告,被告直接影响管辖法院的级别与地域。编辑: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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