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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期限属法院主动审查内容起诉期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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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

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

将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与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相混淆

甚至将二者混为一谈

二者虽有共通之处

但却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

一起通过下文来了解二者的不同吧

基本案情

网络图

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法官刘萍承办一起村委诉某政府部门行政登记案件。经审理查明,案件涉承包经营权证于年9月由政府制作通过镇政府发放给村委后向村民发放。该村委发放后即对经营权证上记载的与实际承包面积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核实统一登记后向镇政府反馈。后村委于年9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村委对被告颁发的该承包经营权证的起诉期限应自年起算,且原告未提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证据,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经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刘萍

莱芜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员额法官

法官提醒

虽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都设有一定期间,且经过一定期间都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在制度设置及适用情形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千万不可将其混为一谈。

一、丧失“诉权”与丧失“胜诉权”的区别

起诉期限是指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的期限内应当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超过期限的,则丧失了请求司法保护的诉权。起诉期限设置的目的在于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丧失的是诉讼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民事法律关系安定、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诉权。

二、是否能够中断、中止和延长上的不同

起诉期限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限,不能中断或者中止,只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才能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和申请延长。如《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一百九十五条就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民法典还规定,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法院是否能够主动审查的不同

起诉期限关系到行政行为的稳定性,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行政机关不能单方面放弃抗辩,起诉期限属于法院依职权查明的事实。因此,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在立案阶段,如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则不予受理;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超过起诉期限,则驳回起诉。

诉讼时效是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一项制度,是否主张或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应干涉,否则就有失公平。《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供稿: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原标题:《行政起诉期限属法院主动审查内容“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你还在傻傻分不清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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