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华网]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未来全国专利类案件的二审将全部统一到这个法庭。
2.[中新网]银川贺兰一男子由于无法忍受妻子的暴力行为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贺兰县法院发出第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保护令。
1.[人民日报]内蒙古自治区于通过并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独生子女每年获二十日陪护假。
2.[澎湃网]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受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招录入警。
1.[证券时报]深圳国资安排数百亿专项资金驰援上市公司的行动有新进展:首批资金已经发放,已有部分上市公司拿到援助资金。
2.[深圳晚报]企业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将纳入深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7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被曝光,企业及企业的老板都将会被联合惩戒。
3.[澎湃网]港珠澳大桥正式运营:多项创新,打破海上桥梁工程极限;珠海交警:内地普通号牌汽车不能驶入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
1.[新华社]江苏宣判首起“软暴力”涉黑案件:制造舆论给人造成精神压制,法院对主犯龚品文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澎湃网]南京鼓楼法院宣判一起离奇事故:吸毒男子从四楼坠落遭后方汽车碾过,抢救无效身亡,一审判决车主担交通事故70%的主要责任。
3.[澎湃网]广西崇左男子黄志明涉嫌奸杀被判死缓23年后改判无罪,申请赔偿三百余万。
4.[澎湃网]“吉林版叔侄冤案”金哲宏杀人疑案再审开庭,案件此前已经过案件经过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其已被羁押23年。
5.[澎湃网]南京一高校校医被指性骚扰女生,警方:涉嫌强制猥亵已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6.[新华网]“伊利谣言案”宣判:两被告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1.[海外网]美国国内税务局以涉嫌逃税和洗钱为由,向韩国前总统李明博和他的儿子李时炯发出传唤证。
2.[海外网]土耳其爱国党领袖表示,在一口井内找到沙特记者卡舒吉的部分尸体。
最高法案例: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支持!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法民终号,对借贷合同约定律师费的争议作了明确解释:1、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2、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有《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即生效且已经履行代理职责,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具有事实依据。3、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开具发票,与被告依约承担的律师费用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受托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承担律师费用的不予支持。
年12月5日,光辉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为李强、杨娟夫妻向吴晓光借款本息万元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股东杨璐和郑嘉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并捺手印。年12月6日,安铭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为李强、杨娟夫妻向吴晓光借款本息万元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股东江西维博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律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上盖章,法定代表人李强、郑嘉签名并捺手印。年12月9日,吴晓光(贷款人)与李强、杨娟(借款人)、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担保人)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合同约定,李强、杨娟向吴晓光借款人民币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年,以吴晓光实际放款时间起算;利息按年利息50%计算,年利息为万元整(利息不包括税费,税费由李强、杨娟承担);借款只限用于光辉公司地块“三旧”改造开发项目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与其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吴晓光同意的除外);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对李强、杨娟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向吴晓光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任何纠纷协商不成,由江西省内的人民法院裁定。同日,李强、杨娟向吴晓光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吴晓光将借款万元付至光辉公司在农业银行东莞塘厦支行的账户。年12月12日吴晓光又向江西电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江西电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万元借款付至光辉公司的指定账户。江西电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年12月12日汇款万元,年1月22日汇款万元,年3月3日汇款万元,分四笔汇入了光辉公司指定账户。年1月22日光辉公司汇款万元至杨璐个人账户,年3月3日光辉公司汇款万元至杨璐个人账户,杨璐用该款购汇后支付了其受让光辉公司股权的转让款。借款到期后,李强、杨娟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吴晓光催讨无果,于年4月7日,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律师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约定吴晓光支付律师服务费20万元。4月8日吴晓光又委托江西电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汇款10万元支付律师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的借款利息按何标准计算?吴晓光的律师费元应否支持?杨璐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应否对李强、杨娟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吴晓光与李强、杨娟、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签订的《借贷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晓光按合同的约定和李强、杨娟的指定,履行了支付万元借款的合同义务。但李强、杨娟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担保人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亦未及时履行担保义务,酿成了本案纠纷。李强、杨娟应当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担保人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对李强、杨娟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吴晓光主张的律师费元应否支持的问题。《借贷合同》还约定了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吴晓光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其应支付的一审律师服务费20万元,实际支付10万元。李强、杨娟、杨璐认为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发票,不应支持吴晓光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如李强、杨娟违约应支付吴晓光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吴晓光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一审代理费用为20万元,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吴晓光亦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吴晓光主张的律师费元无事实依据,但20万元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李强、杨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晓光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年12月12日至年1月21日期间按本金万元计息,年1月22日至年3月2日期间按本金万元计息,自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万元计息。二、李强、杨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晓光支付律师服务费20万元。三、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对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杨璐对李强、杨娟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年1月22日至年3月2日期间按本金万元计息,自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万元计息)。四、驳回吴晓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元,财产保全费元,共计.14元,由吴晓光负担.14元,李强、杨娟负担元,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杨璐对李强、杨娟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李强、杨娟承担律师费是否正确。
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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