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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阅卷查询权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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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维权观念也越来越强。于是乎,有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阅卷的申请,要求了解案件的情况。

这不,小明最近新受理的一宗故意伤害案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案情回顾

牛二长期出差在国外,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就逐渐淡了。新冠疫情爆发后,牛二留在广州开展国内业务,夫妻得以团聚。

某日,牛二妻子夜不归宿,到次日下午下班方才回到家中。牛二怀疑妻子出轨,于是拳脚相加,暴力逼问她前晚去处。妻子不堪忍受,便随意说了一熟人孙五。牛二顿时觉得头顶发绿,怒火中烧,遂携刀带妻去至孙五家中,与孙五对质。

孙五对此矢口否认,牛二举刀便砍,将孙五双手砍伤,致其轻伤一级。

后来,牛二看了孙五手机内加班打卡记录,方知冤枉了好人,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牛二移送审查起诉,小明负责该案的审查起诉。

受理后的一日,小明接到孙五的电话,说他要查询案情、阅卷。

这让小明有点犯难,之前经常收到嫌疑人的辩护律师阅卷的申请,被害人的阅卷申请还是第一次收到。

那被害人到底能否阅卷查询案情呢?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被害人是不可以阅卷的。《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阅卷,而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阅卷。

小明认为,《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辩护人可以阅卷,是基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控辩公平对抗的需要,因为刑事案件中履行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属公权力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力量与之相比,力量明显不对等。

而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诉讼活动,尤其是控辩对抗活动不具有实质参与性,只是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法院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同时,被害人本身也是证人,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共同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害人亲自对案件材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掌握案情后,可能出于各种目的改变自己的陈述,从而使案件处理不公。

基于这两点,《刑事诉讼法》才未规定其享有阅卷权。

但是,考虑到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其参与诉讼活动,主张诉讼权利还是应当可以保障这一点,尤其是被害人有基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了解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的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是赋予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享有阅卷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如果想阅卷查询案件情况,就请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实现阅卷查询案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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