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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工作与律师工作区别对律师诉讼业务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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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静涛

引言:观点形成的背景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为什么要做自我介绍呢,因为这是本篇相关观点形成的一个背景,本篇中的观点都来自本人工作事务中的经历和思考,因为本人业务水平、所工作地域级别及从事审判工作的部门经历等因素限制,本篇的一些观点并未得到完全、充分的验证与支持,在不同的地域级别或者或者法律部门可能存在与本篇观点认识不一致的情形,希望读者能够理解,本篇只做“抛砖引玉”之用,并非权威之论,希望对大家诉讼业务的开展,能起到一点绵薄之力。

笔者学习工作经历:笔者接受了6年的大学法学系统教育,取得了双法学学士学位,后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考试,并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年开始在某基层法院工作,历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职位,后因司法改革,转任法官助理两年,后入员担任员额法官,担任法庭负责人,期间一直在一线审判岗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先后在基层法庭、民事、速裁庭工作,年3月获批离职,后从事律师工作至今。

基于上述学习、履职经历,积累了一些对于本职工作的感悟,分享出来和大家交流一下。

一、法官工作的特点介绍:角色定位

首先,法官手中的裁判权来源于法律规定,受同级人大任命,这是其裁判权合法性重要来源。其次,法官是裁判权的具体行使者,负责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故在实际应用中,要求法官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识别”出具体案件事实,引用正确的法律依据,这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客观基础。因为法官个体因素差别,会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这就要求统一裁判标准,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裁量权”,具体比如通过加入指导案例作为裁判参考依据,形成案件汇报沟通机制,法官会议讨论等等,但是裁判基于“法官自由心证”这一客观司法规律无法改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和尊重的客观情况。

二、当前审判工作运行背景:

1、社会经济生活文化高速发展,伴随社会整体进步,各种纠纷多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已经成为人们主要选择,法院案件大幅度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凸显;(未央法院一年8万,十个街办,一家8千)

2、法院属于党委口政法部门,本身不同于其他行政部门,属于政法干警,具有一定的纪律性,主管部门有地方党委、政法委、政府、上级法院等,经常会被安排一些审判外综合社会治理业务,如不光参与与政法工作相关的“平安创建”等工作,还要参与防疫、扶贫、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法官工作精力分散;比如长安法院、未央法院。

3、司法改革,员额制,导致法官人数变少,办案压力大,法院系统内部各种考核指标,行政管理模式僵化,法官工作疲劳,加班常态化,内卷严重,职业心理健康不佳;而且司法改革以来,要求“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个人承担责任,不同于过去,判决由庭长、院长签发,对外就是集体责任,对法官个人而言,裁判责任前所未遇的增大,职业风险巨大,刑法职务犯罪章条中专门量身定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罪”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高悬于头顶。

三、诉讼审判工作中案件运行特点

1、审判工作价值导向

具体说,法院办案流程,立案阶段,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立案案件质量下降,立案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审核费时。审理阶段,案子分到法官手里后,法官一般会先看主体,再看法律关系,最后看初步证据,基本形成一个大体认识。法官会判断“谁是好人,谁是坏人,谁在说谎”--识别,(划重点:这个问题会伴随法官延续整个诉讼过程,毕竟法院是追求公正,保护诚信、维护公平的,这是一个价值导向的思考模式,即结果服从于价值,价值一定程度上优先于结果,这就好理解为什么法官会重实体轻程序,法官是去修补社会关系破口的),对于案件结果会结合初步证据根据以往经验(因为法官办理案件数量多,在相对固定领域积累的裁判经验丰富,往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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