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天和轩公司有关其向美佳销售店提供了被诉侵权商品的主张属于当事人陈述,在商标权人对该声明不予认可,且缺乏其他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因此,原审判决美佳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美佳销售店关于其仅展示被诉侵权商品,不进行销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好太太公司对一审销售公司沂南县美佳白璧墙布销售店不承担责任不服,经过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再审,终于判定美佳销售店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元。判定了终端门店侵权责任,维护了商标专用权,为维权中法“合法来源”扫清了障碍。
好太太不仅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而且出入法庭不卑不亢,为维护自己权利据理力争,真乃当代品牌楷模,刑天律师作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禁不住要夸奖一句:不会打官司的太太不是好太太,好太太好样的。
以下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之一、之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沂南县美佳白璧墙布销售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芙蓉路(财富广场D区10号)。
经营者:许配明,男,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沂天和轩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人民路中段德胜社区沿街房。
一审法院判决:一、天和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公司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金品好太太”标识的晾衣架产品;二、美佳销售店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公司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金品好太太”标识的晾衣架产品;三、天和轩公司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好太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好太太公司负担元,由天和轩公司、美佳销售店共同负担元。
二审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为判令美佳销售店、天和轩公司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美佳销售店、天和轩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一审法院未判令美佳销售店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二是一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合理。关于一审法院未判令美佳销售店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天和轩公司是生产商,美佳销售店是销售商,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天和轩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有关规定精神,一审法院仅判令美佳销售店停止侵权,未判令美佳销售店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好太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及好太太公司的知名度,天和轩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时间、主观恶意程度及好太太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天和轩公司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好太太公司负担。
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第四项;2.改判美佳销售店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美佳销售店、天和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美佳销售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美佳销售店在一、二审诉讼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且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其次,好太太公司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美佳销售店作为主营晾衣架、墙布等装饰材料的销售经营者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应当是明知的。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箱体仅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