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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了仲裁案还要支付2000万律师费,怪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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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易简财经”发文《败诉还收万律师费,上市公司深陷仲裁泥潭》一文称,一上市公司因旧改项目合作协议纠纷被另一公司列为被申请人申诉至仲裁委,不得不委托律师应诉,结果是被按法律限额裁决支付了本金6亿的年36%的违约金。

没想到,输了仲裁案的该上市公司又被自己的委托律所申请仲裁,又被裁决支付多万元的律师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理由是,当初跟律师签订的“风险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了“减损”提成,即对方公司仲裁申请的6亿本金的年化%违约金跟实际裁决的年36%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来源:()深国仲裁号仲裁书

上市公司认为,仲裁院判决的36%是法律支持的违约金的最高上限。即使不找律师辩护,法律规定的最高赔付也就是36%,何来减少损失一说?此外,还提出,律师委托合同中明确,合同解除是收取后续律师费用的前提条件,而事实合同并未解约,只是裁决赔付了违约金。可惜,这些理由并未得到“一裁终局”的仲裁委的支持。

这是一个典型的大案,所谓的大案,不在于法律关系有多复杂,主要是指纠纷的标的额大。6亿本金,别说主张的违约金年%,即使年36%也是过亿的。

面对这样的案件,被人申请仲裁的公司岂敢怠慢,第一想法可能就是找律师应诉,通常都是找大律所、知名律师,更有找在该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的律师的想法。这是人之常情,也是一直倡导的法律途径。说是病急乱投医,或是不找这家也得找那家律所,也行。

既然找律师,作为合作的基础,就要对律师信任,尤其是合作初期。打官司之初,都是别说的赢得诉讼信心满满,哪有考虑诉讼结果之后的法律关系的?有的当事人面对巨额索赔提出,只要能打赢官司,不惜一切代价。又有几个当事人想过:自己跟自己即将委托的律师、律所之间,除了人格和法律业务的信任关系之外,是什么关系呢?也是有偿平等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啊!

既然是合同关系,就有产生纠纷的可能,一旦发生纠纷,解决裁决纠纷的根据是什么?当然是签订的合同条款。现实中,法律服务合同条款,一般都是律师以律所的名义提供的格式条款:一方是精通法律业务处理法律纠纷无数的律所、律师,一方是被仲裁诉讼列为当事人有求于律师的当事人,有的是基本的法律菜鸟,或是有几个一知半解的法务人员。法律服务合同签订之时,就已经处于了法律知识和能力的不平等状态。

对方公司要求的年违约金%,实际裁决的是年违约金36%,究竟算不算为自己公司“减损”了?这本是一个立场不同就有不同认识的问题,但不用怀疑,根据仲裁之前的代理合同约定,肯定是明确列为“减损”内容的。虽然说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终局裁决没有出来之前,结果都是未知的,但这样的结果,不讲法律,普通人是否能够接受?

合同里就是这么约定的,又能怪谁呢?正所谓,考虑不周,贻害无穷。合同的价值,就是在于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一切不利后果,在未发生之时以合同的方式列出解决方案。这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是社会经验和人格信任的体现。

上市公司尚且如此,换做一辈子打不了几个官司的普通民众,遇上只是着眼于一个诉讼代理经济利益的法律业者,更是处于法律服务合同的弱势一方。烟语君曾经接触过一个法律代理合同: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律师居然没有告诉当事人胜诉结果,也没有告诉申请执行的法律程序。面对催问,律师屡屡告诉当事人,已经申请执行了,只是对方没有钱,案件一直压在法院执行局。直到几年后,当事人实在忍不住了,到法院执行局一查,根本没有这个案件。找到律师,得到的答复居然是,代理合同上根本没有申请执行事项,而当事人落款的法律承办单上,不知被谁已经填上了,“法律文书已经领走”的字样。

记得有位法学家曾经说过,大体意思是,法律是目前人类文明进步找到的最先进的纠纷解决形式,可是,法律、诉讼(包括仲裁)本身,也是不完美的,更不能天然的预防和排除,其中操控法律结果和过程中的某些人恶意或利己的,不按法律本意行事。这就是现实。在没有专门立法之前,曾经有句法律人都认可的现实:告不赢的“套路贷”,因为骗子具体完美的证据链。曾经发生过的,身患绝症的当事人去咨询捐助被收了20万元的律师费,农民工工伤获赔万被收90万律师费,说的也是这个意思吧!

后台,有网友留言,现如今的法律、律师事务所遍地都是,没有法律知识寸步难行的当事人,如何能在诉讼过程尚未开始,诉讼结果无限可能的情况下,找到一个专业负责的律师呢?从律师代理合同开始,看到某些不需要法律知识就能看出明显不合理、只约定享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约定的条款,就要警惕了。自己才是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者,职业要求真的不代表具体个体的道德品质和专业精神,法律行业概莫能外!

最后,经验之谈,任何经济纠纷解决慎用仲裁解决条款。

#法律人请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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