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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在一起共有纠纷中,
被告吴某因虚假陈述被融安法院处以罚款。
这是年5月1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施行以来,
融安法院首次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庭针对涉案的六笔银行取款事实询问了被告吴某,吴某在庭上谎称银行取款凭条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自己并没有到银行办理过取款。为此,法庭向被告吴某依法释明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吴某依然当庭予以否认。
庭审后,法庭到银行调取了上述六笔取款的流水明细及取款凭条,再次对被告吴某进行询问,吴某最终承认银行取款凭条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写,钱款也是其本人所取。
吴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浪费了司法资源,为规范诉讼秩序,融安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吴某罚款人民币元。吴某表示认罚,并交纳罚款。
法官说法
当事人陈述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当事人为自己的相关利益在庭审中做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对方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在威严的法律面前,人人均应谨言慎行,不要以身试法。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对虚假陈述等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陈述。若当事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在罚款金额上,对个人虚假陈述、罚款金额规定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规定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