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介绍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律师应自重诉讼主体自重系列一 [复制链接]

1#
济南白癜风医院 http://www.yunweituan.com/m/

律师被人津津乐道的应当是尊重神圣的法律,做精通法律的护法者、法治精神的传播者、公平公道的守护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今社会,大家对律师的评价,褒贬不一。有人把他当作救世主,有人把他当成扫把星;有人认为律师是在“为弱者呐喊,向强权抗衡”,是守护法律正义的勇士;也有人认为律师是“讼棍”,是追逐金钱利益的小人,是只管收钱、捞钱的骗子,是“上下其手”、“为虎作伥”、“替坏人说话”的赚钱人士,把律师贬得一文不值。更有甚者,把律师称作“法律流氓”。

诚然,律师应当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数不多的几次民事对庭,遇到棋逢对手的、有担当的律师是幸运,遇到机械的、教条的、无理取闹的、不认真研究案情的狡辩者,着实令人沮丧,令人感到悲哀。举例如下:

1、一味否认型律师,此类律师估计是受过专业训练,不管对方出示什么证据,不管证据是否真假,只是一味否认。例如:原告出示证据,有其法人签字。律师则质证曰:三性均不认可。一则不能证明真伪;二则无关联性;三则不合法,因为没有盖章。法官问:是否需要文检,答曰:不做。不管你说什么,反正我就是不承认。

2、指鹿为马型律师,此类律师没有涉案专业知识,也不晓得应当如何答辩,不管对方主张什么,一味的胡乱指认。例如:原告为证明工程质量问题。律师则质证曰:我去看过了,没有质量问题。或曰:该质量问题均为小问题,属于质量通病,皆不可避免。又或曰:纵使有质量问题,也不是我方责任。

3、自说自话型律师,此类律师不认真研究案情,不管对方说什么,一概不辩,气定神闲,自带节奏,自说自话,气煞旁观者。

4、胡言乱语型律师,此类律师律师想到哪里说到哪里,不管证据如何,不管法律如何规定,只一味的胡言乱语。例如:原告辩称某某法律规定此事应当如此做(假使法条对),该律师则辩曰:某某法律规定此事不应当如此做。甚至自创规则,自创法条,自创证据,自由发挥。视证据于无物,只是自由发挥。某日,某律师辩称合同某某条做某规定。吾问:哪条?答曰:用你管。笑煞旁观者。

5、信口开河型律师,此类律师云山雾罩,不知所云。

6、推论大师型律师,此类律师隐蔽性极强,所讲似乎很符合逻辑,其实没有任何证据,似乎有理,又似乎无理,全凭法官认定。诸如白马非马,是马也?非马也?

7、恶意拖延型律师,一个简单的民事案子可以拖延至二年甚至三年,乱用管辖异议,鉴定申请等等。另有大咖律师称:一个工伤案子从工伤确认、劳动关系确认、赔偿数额确认等等,可以打四五年,何其难哉。迟到的正义难道真是正义吗?

8、无理取闹型律师,此类律师,以闹为原则,自以为强势,不说也罢。

诸如此类,更在甚者,听闻去做违法勾当,甘当司法掮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何其悲哉。

律师行业应当是一个神圣的行业,我以为应当以证据为主,当事人陈述为辅。至于,“法律流氓”、“诉棍”式狡辩,窃以为不应当出当下。

或曰:律师乱说,法官当能明辨是非。

答曰:冀法官为神人,谬矣。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