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打来“医院打官司,但听说这事要由几个医生先做个鉴定。然后法院根据这个鉴定结论来判决,是不是这样?如果是这样,我还打什么官司?!”
简单了解案情后,我邀他来律所面谈。他来了,成了我的当事人。
医疗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绕不开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一
在谈论医疗鉴定前,我们先要明确什么是医疗纠纷。
关于医疗纠纷,大家似乎比较了解,不过是医患双方发生争议了嘛。
其实,医患之间的争议未必都是医疗纠纷。比如单纯因为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医疗机构收费不当等原因引发的医患之间争议就算不上医疗纠纷。这类纠纷与医疗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属于普通的民事争议,甚至只是投诉而已。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因为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通常是在患者出现不良结果时由患方发起,比如患者死亡、病情加重或出现其他新发病情等。
当患者出现不良结果时,常常会问,“为什么?”最常得到的答复是“患者病情太重了”“患者体质特殊”“患者疾病太罕见了”,等等。所有这些原因的背后,都指向一个并不广为人知的基本事实:医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但是,基于生活经验,或者根据现实情况,患方却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那就是患者之所以出现不良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是因为技术水平差等原因所导致的。
这样一来,医患双方对同一种现象,形成了不同的理解。如果沟通无果或者未能沟通,便可能形成医疗纠纷。二
纠纷发生了,怎么处理呢?
医患双方站在各自立场,各说各话,自然难以解决问题。
所以,法律规定了,除了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外,解决纠纷有很多种方式。
上法庭,打官司!
找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
去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处理!
上述方式,都可以解决医疗纠纷。
多数医疗纠纷都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医学问题,无论是法官,还是人民调解员或是机关公务员,通常都无法直接针对医患争议的问题作出判断。医疗纠纷解决过程的复杂程度往往超出很多人的想象。
所以,一个权威的第三方对医患双方争议的医学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就成为必需,而这个第三方的分析评判,就是我们常说的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患者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医疗鉴定不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精神医学鉴定等。
有了医疗鉴定结论后,无论是人民调解还是法院诉讼,便有了基础性的依据。
三
这么说来,医疗鉴定太重要了。但是,谁可以充任这样权威的第三方呢?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具备医疗鉴定资质的机构有两类:一是市级及以上的医学会,二是司法鉴定机构。
医学会是医务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国家层面设有中华医学会,省、市、县分别设立相应级别的医学会。医学会隶属于相应级别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级医学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司法机构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医疗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种类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相对独立,互不隶属。
医学会可以进行两种医疗鉴定,一种是医疗损害鉴定,另一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则只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近十余年来,实践中的医疗鉴定以医疗损害鉴定为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总体占比较小。而医疗损害鉴定又以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占比较大。
发端于年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来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行得以改良。从立法本意来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着眼于医疗卫生管理。但在实践中,鉴定结果也可以作为处理医疗纠纷赔偿的依据。
私以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休矣!”
那么,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又有什么区别呢?
这是另外一篇文章的内容,下期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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