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癜风哪个医院比较好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很多人委托律师打官司,非常在意的一点:这个案子我有多大胜诉把握?心里一直带着这个疑问,也在不断地尝试着问律师,但是一般都得不到律师肯定的答复。这个不能怪律师。不仅律师执业规范禁止律师作出胜诉的承诺,案件实际处理过程中,也不可能保证胜诉。
既然不能保证胜诉,那为什么还需要请律师处理案件呢?谈到这个问题,让笔者回想起之前办理的一起案件,一起最后胜诉,之前自己都认为很难胜诉的案件,从这起案件处理过程中,让笔者明白了,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思维模式。
一、律师为什么不能保证胜诉
很多商家在生产售卖产品时,都会承诺保质保量,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本质,也是在提供一种产品(服务),因此很多人认为,同样也可以做到保质保量,但是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做到,主要原因有两个。
第一,法律上规定禁止律师承诺结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第十条列举了律师业务推广时的禁止行为,其中第(五)项就是“承诺办案结果”,所以行业协会禁止律师对委托人承诺办案结果,否则会受到处罚,严重的会吊销律师执业证。
第二,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无法保证胜诉
我们首先来看看案件的处理流程吧!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由判决书体现的,而判决书是由法官撰写的,体现的是法官对案件的认知和处理态度,从这个角度看,法官“决定”了案件结果。实际是这样吗?
不完全是,法官不是随意撰写判决书的。法官是经过开庭,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起诉状和当庭的辩论),查看和核验双方提交的证据,最后综合判断,写出判决书的。而双方提供的材料均有留底,庭上法官、原告、被告说的话,都会被书记员一字不差地记录,还会被录像保存,以保证法官的公正。
所以,自己这边的起诉状、法庭辩论及证据材料,对方的答辩状、法庭抗辩和证据材料,以及法官的认知和处理态度,都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总结来看,就是影响案件的因素很多,而你这边仅仅只是其中的一个,你不可能凭着一己之力,决定最后的结果,所以不可能保证胜诉结果的。
二、那律师应当如何办理案件
笔者之前办理过一个案件,在洽谈分析时,认为这个案件不可能完全胜诉,其中一个诉求没有什么确切的证据材料,另一个诉求,需要另行起诉,明确告诉委托人后,委托人仍坚持这样起诉。我们于是撰写起诉状,收集证据材料证据,跟进程序,开庭审理,提交代理词,一审结果如我们所料,那两个诉求没有被支持。二审开始前,我们继续收集证据材料,前往二审法院开庭,二审法院的法官明显不支持我们,提出很多问题,来否定我们的上诉。但是我们依旧没有放弃,回来继续撰写代理词,从证据的证明内容、法律规定及法律背后的立法意图,强调这个案件的特殊情况,全面说服法官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最后这个案件,法官全面支持了我方。
回到上面这个问题,律师应当如何办理案件?律师应当全力以赴办理案件,虽然我们只是影响结果的因素(我方,被告,法官)之一,但是我们可以盖过被告,说服法官。
比如,在撰写起诉状时,简明扼要论述事实,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在证据材料整理上,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增强证据的说服力,让法官很快明白并接收我方的观点和事实理由;在庭审上,提前准备,沉着应对,论述我方的观点,辩驳对方的理由;庭后,及时提交代理词,全面说理,说服法官支持我方。不要最后一刻,每一步都要努力,就这样全力以赴。
三、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具备的思维模式
律师办理案件,不能保证结果,但是我们可以保证过程,即做好出判决书前的每一步。
1、接受委托前,要全面查看和分析资料,必要时,律师需要做检索分析,告知委托人潜在的风险,当然,委托人也可以向律师询问相关问题,之后签署合同、授权委托书、付费、开具发票;
2、撰写起诉状,整理沟通证据材料,建立群组,及时将文书发给委托人看,询问委托人情况,律师收到法院材料,第一时间发给委托人,并做好解答;
3、开庭前做好准备,写好庭审大纲,以便沉着应对开庭的各种突发情况,庭后及时撰写并提交代理词,重申我方观点,说服法官支持我方。
因此,过程很重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具备的思维模式,是过程思维。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