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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坏人打官司的律师就不是正义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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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上没有谁是天生站在正义一方的,律师是这样,公检法也是这样。

正义不是存在于某个人的心中,而是存在于整个人类集体的共同理想之中。几代人在实践和思考中规定了正义的概念,并通过立法正义在法律上予以确定。无论法律是否完全公正,甚至有时法律也是邪恶的,所以我们应该促进推动法律的完善,使之符合正义。

对好人和坏人的评价属于道德判断,而法律不是道德标准。它能判断一个人的有罪和无罪,不能评价一个人的素质。对这个问题的严谨性提出质疑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有些人因为无知和疏忽而触犯了刑法,他可能是一个公认的好人。

在这里,“坏人”可能默认为“有罪的人”,也就是说,律师为什么要为穷凶恶极、一看就有罪的人辩护?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一个人怎么能判定是否有罪?

在法院审判前,群众的信息来源往往只是新闻媒体的报道,这时候群众的判断不一定是真相,你怎么确定他干了这些坏事儿,你亲眼所见了吗?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法院真正判决之前,这个人就只是“嫌疑人”而已,是无罪的。

一个人的罪过和清白应该由证据来判断,而不是审判前的舆论猜测或质证。这种“舆论定罪”是一种盲目的傲慢。

“坏人”也有人权,因为辩护权利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

如果你现在被公安机关指控杀人,你是不是也希望有人为你辩护并证明你的清白?如果你这样想,你认为为你辩护的律师是为虎作伥吗?不,这对你来说是一线曙光。

过去的历史告诉我们,如果公诉没有反对权和制约权,天平就会偏向一边。没有限制的权力就像没有笼子的老虎。谁会不怕这样的庞然大物?

所以说:“法官应该感谢给你挑刺的律师,因为他给你挑错避免了你犯下更大的错误。”相比公诉机关的“一言堂”,在经过法庭辩论后做出的审判显然更有信服力。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这种律师辩护流于表面与形式,效果有限,导致了聂树斌案件、佘祥林案件的冤假错案。但是如果连这种程序都无法保证,那后果可想而知。

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帮助坏人打官司,是为了维护程序公正和审判公正。无论律师本人是否支持被告,该行为本身都是有意义的。

从律师职业的角度来讲,这也是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就像医生可以拯救穷凶极恶的歹徒一样,老师也可以教育被误道德的孩子,作为基本服务行业的律师,他们只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而已,仅仅只出于职业道德。

我们应该明白,律师的辩护不仅包括无罪辩护,还包括量刑辩护。事实上,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确实有充分、完整的证据,没有无罪辩护的余地。律师的辩护为被告的宽大处理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情节恶劣,有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来进行有罪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其意义是在于承认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公诉机关指定的罪名,请求法官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行为量刑,从轻处理。这样,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就得到了确认。人民法院将根据律师的阐述、根据自首情节、犯罪动机等,对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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