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本文意在探究“错换人生28年”的真相,无意针对特定个人,请勿对号入座。
接上文(二、抽丝剥茧)
本文内容提要: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打官司是妥协的艺术;打官司须认清社会现实;打官司的策略;维权的步骤;刑事自诉。
一、打官司打的是证据
今天说说当事人打官司维权的问题,如果一定要追究“偷换”案真凶的刑事责任,需要有思想准备:“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你准备好了吗?
“偷换”事件是可以申请刑事立案的,如果走“公诉”的路子走不通,还可以走“自诉”的路子。警方不立案了,是不是就难住我了?非也,我就自己起诉刑事案件吧,法院也是要接条的,但是,如果我手上“干货”太少,也可能被法院驳回。
如果想打赢官司,需考虑两个问题:
1.手上有多少“干货”?
2.想达到什么目的?(是想出口气,让真凶牢底坐穿?还是揭开真相,追求损害赔偿?)
也许,将某母某父的系列言行表现呈现给警方,这么多证据还不管用吗?对不起,还真的不管用,警方不认这些,这些是前文说的“心理行为线索”,当个辅助证据印证你的直觉是可以的,但是作为主证据是上不了台面的。
二、打官司是妥协的艺术
这里插叙一下某母起诉开封市卫健委的故事,按理讲,如果她是主要嫌疑人,她应该躲远点,咋个还有胆量状告官方?你不得不佩服她(当然也可能是律师的主意)。
某母于年7月12日申请开封市卫健委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从略(见前文截图)
开封市卫健委一个多月没回应,于8月25日被杜新枝告上法庭。戏剧的是,12月4日开庭审理,12月5日卫健委终于公布了政府信息,只有一条:《开封市乙肝苗免接种工作方案》;其他的没有了,表示“政府信息不存在”。12月6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杜新枝对卫健委表示感激。12月7日不再宣判。
这和解是有深意的……(省略字)
某母要求政府公开这么多信息,有何意图?找证据呀!我手上没有现存证据,医院索赔?找主管部门呀!上面有规定,要普及新生儿接种乙肝苗,医院没有照办,是失职,赔起!政府部门表示没有接生员登记表、没有新生儿接种登记表之类的政府信息,意味着,接生员的排班、新生儿接种名单医院内部,还没有对外泄露,我心中有底了,这个你懂的。
12月7医院赔偿原告76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年2月8日,二审宣判,医院赔偿原告.2万元。
看清门道了吧,敢于博弈,适时妥协,终于产生了“双赢”的效果。
三、打官司须认清社会现实
“错换”事件延烧一年有余,热度不减,民间要求立案彻查的呼声依旧高涨
……(此处省略字)
要认识到,社会现实问题是会影响决定的,打官司首先要认清社会现实。
四、打官司的策略
1.小步快跑,积小胜为大胜
不要企图一口吃个胖子,一案定罪解决所有问题。
维权方把诉求细分:要查清事实真相;要追偿医疗费用;要索取精神损害赔偿;要涉案责任人公开认错,赔礼道歉;要对涉案真凶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一说维权就是追究刑责,请问:证据呢?所以还是要首先走好第一步“查清事实真相”,这一步没走好,后面的路子更不好走。
2.先民事,后刑事,民事可转刑事
医院、涉案人员就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张口就说刑事刑事,它怕你、躲你、拖你、抗拒你;如果你说你要的是事实真相,就要赔偿,态度好的话可以不追究刑责,那好,谈钱不伤感情,赔偿好说好商量。
先打民事官司,实现你的诉求,该要的事实真相查清了,该要的精神损害赔偿到位了,然后看心情,想通了就原谅他们,想出口恶气,就再玩一把,接着打刑事官司。潘克律师讲的“民转刑”就有这个意味。
3.通过打官司找证据
本文插叙杜新枝起诉开封卫健委的故事,说的就是她找证据的事,都知道,她身上的疑点是一大软肋,医院索赔吗?她精明在于,没有证据就打官司逼出政策文件,拿这个文件做证据,医院的责任。
找证据是为了打官司,打官司是为了找证据,这句话逻辑上不矛盾吧。
五、维权的步骤
1.第一步,征集证人证言
警方不立案的解释与河南大学的通报解释有个共同观点:当年新生儿是用捆扎在包被上的带编号的圆牌做区分的,一个护士给婴儿洗澡,另一个护士负责包裹婴儿。
言外之意是:没有戴手环(腕带),可能是洗澡时“捞错了”。
许敏可广泛征集证人线索,首先是年6月9日~24日在医院分娩的产妇,其次是年1月~6月8日在该院分娩的产妇,征集证言:新生儿戴手环没有?出生后24小时之内洗澡没有?出生后多久打的预防针?打了哪些预防针?
最好附上证人出院手续及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以此证实该产妇在医院分娩。
证人至少有两三个,十个八个更好。
如果证人证言推翻了官方的解释,这就会对被告产生心理震慑作用。
2.第二步,打民事官司,八大诉求
(1)第一诉求:公开财务档案信息
前文“抽丝剥茧”已经讲了,再强调如下:
医院财务档案查询以下信息:
1.检查检验项目名称及费用;
2.手术项目名称及费用;
3.病程用药名称、数量及费用;
4.新生儿用药名称、数量及费用;
5.新生儿乙肝阻断针及乙肝苗费用。
(2)公开当年当班人员名单及排班情况
尽管病历上有医师、助产士、办公护士、护理护士签名,仍须被告回复确认,这点很重要。
(3)公开病历档案员名单
从年6月9日到年12月27日,所有档案员一个不漏。
这份名单有助于排查损毁病历的嫌疑人。
(4)公开病历查阅人、借阅人登记表
从年6月19日到年12月27日,查阅或借阅杜母、许母病历的登记表,一个不漏,看谁查阅、借阅了病案。
(5)要求复原被损毁的病历
这个要求一定要提,说不定被撕毁的病历被某人私藏。
(6)医院报销姚策的治疗费用
据说有30万费用未报销,以收费依据为证。
(7)精神损害赔偿万元
包括姚父许母、郭威三人,一共万元赔偿额不算过分。当前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为10万元,此案要求赔偿万元,带有惩罚性赔偿之意。
此前的文章《错换女生40年》,提到真实的案例,是“女生版”错换事件,医院索赔80万元,得到了一审、二审的支持。
此案索赔万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医院索赔万元,我不相信这个传闻,许敏不会索取天价赔偿。凡事有度,物极必反,过高索赔是有损形象的。
(8)要求涉事人员公开赔礼道歉
有关医护人员和病历档案员应当道歉。与医院官司打结束了,事实真相清楚了,是否向某母某父追责,看许母姚爸心情、郭威态度。
3.第三步,打刑事官司
是否打刑事官司,追究有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取决于:
(1)前面的两步是否走好了?
(2)民事官司的诉求是否达到了?涉案人员是否已真诚道歉?
如果前述两点已达到了,许敏也可以歇歇气了,好好享受天伦之乐。
六、刑事自诉
本文结尾之时才涉及主题“刑事自诉”,不是跑偏了题,而是以前述内容为铺垫,以刑事自诉结束纷争。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自诉并非上策、首选之策,而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官方不管你的事,你只好自己管自己,“公诉”走不通,就走“自诉”。
符合自诉案件的范围有以下三类:
(一)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限制了“自诉”的范围,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可以用“自诉”方式维权。“错换”事件损害了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是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受害人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诉讼,追讨损害赔偿,追究侵权者刑事责任。
自诉的追诉时效与公诉是一致的,有可能因超过追诉期而被驳回。“错换”事件已过追诉期,但病历损毁事件是最近才发现,仍在追诉期之内,可以作为切入点获立案支持。
自诉仍然需要充分的证据做支撑,证据不足可能被驳回。
在刑事自诉之前,力争打好民事官司,实现诉求,并通过民事官司查清事实真相,为刑事自诉提供证据支撑。
作者/来源:喜阳羊
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