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申请条件
-案件性质: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即案件的诉讼请求需涉及财产给付内容。
-存在保全必要性:存在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能性,如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或其财务状况可能迅速恶化等。
-申请内容限制:申请保全的内容应不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且被保全的财产应系被申请人所有、或作为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牵连的财物。
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请求事项及依据、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线索、担保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等内容。
2.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等。
3.提供担保: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但诉前财产保全需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4.法院裁定: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执行保全措施: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一般会移送执行机构实施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
注意事项
-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是败诉方,且其申请错误,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费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具体标准可参阅法院立案大厅的宣传栏或相关规定。
-情况紧急的处理:对于情况紧急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