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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举报过程,回复司法局的调查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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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假冒当事人名义申请仲裁的荒唐奇案,律师敢用一张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仲裁,并能立案开庭。向朝阳司法局投诉律师,经历不予立案、复议等艰难举报后,终于开始重新立案调查。

但是司法局仍然在袒护律师,在调查案件时设立重重障碍,就连提问都充满陷阱。现在将回复和答复的过程发出来供大家参考。

黄恒燊举报华城律所及刘冬燕律师一案,收到朝阳区司法局的京朝司律调字[]号调查通知书,答复如下:

一、贵局要求提供材料证明未授权华城律所和刘冬燕代理本案

1、举报人提供了《声明暨授权委托书》,声明内容中已确认及声明未授权华城律所及刘冬燕代理本案。

2、举报人提供了初步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证明委托书上的黄恒燊签字系伪造。因举报人没有原件,已多次要求贵局安排调取原件做笔迹鉴定,刘冬燕亦已提出了做笔迹鉴定的要求,但贵局对举报人的多次要求却置若罔闻。请尽快安排笔迹鉴定确认事实真相。

3、在朝阳区司法局的()朝司答字第号答复中,华城律所和刘冬燕的供述已确认刘冬燕是受原债务人刘大力和冯清的委托而并非黄恒燊委托。刘冬燕已表明她与刘大力是亲戚所以不收费,证明她是帮刘大力打官司而不是帮黄恒燊打官司。

4、刘大力在2年10月30日及其后几日多次与李锋、黄恒燊电话沟通,称愿意与冯清一起协商还款(已提供录音证据)。如果本案真是黄恒燊委托,在法律关系上刘大力已没有还款义务,完全没必要主动找黄恒燊谈还款。证明刘大力和冯清明知是虚假委托,害怕被追究并承担刑事责任才会协商还款。

以下第5-9点为新证据,本文仅列要点,主要内容详见“黄恒燊投诉刘冬燕案第二次补充新证据线索”

5、黄恒燊与盈科律所“签署”的《代理委托合同》中黄恒燊的联系电话是已废弃的电话号码。该合同由刘冬燕提供。

6、如是黄恒燊委托则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给刘冬燕,刘冬燕连黄恒燊的身份证原件都未见过,仅取得复印件就接受刘大力委托并代理了本次仲裁案。

7、刘冬燕明知黄恒燊不在国内却蓄意欺瞒,刘冬燕给朝阳司法局的两次答复资料和给仲裁院的答复截然不同,自相矛盾。

8、刘冬燕涉嫌勾结仲裁院调换伪造《债权债务解除协议》等证据。现有解除协议内容与庭审记录中的内容不同。

9、刘冬燕涉嫌勾结仲裁院伪造并调换协议书中“万”的证据。

现有案卷中《专利权转让协议》、《独家使用许可协议》已被重新伪造及调换。其中已没有“代还欠债万”的描述

上述第5-9项,必须有刘大力、仲裁院、刘冬燕等多人配合才能完成。刘冬燕对无身份证原件及调换证据一事必然知情。如是黄恒燊真实委托则应是对错误的证据提供说明而不是调换证据。由此证明黄恒燊并未委托刘冬燕,刘冬燕明知是虚假委托且参与其中。

二、以下证据证明刘冬燕的供述虚假,调查核实并要求刘冬燕提供证据即可从确认刘冬燕撒谎,并证明黄恒燊从未委托刘冬燕。

1、刘冬燕称在仲裁和执行阶段黄恒燊多次与她电话联系,刘冬燕应提供相应证据而不是信口雌黄。

黄恒燊从未联系过刘冬燕。律师代理案件至少应该知道委托人的电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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