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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漫修知产十大典型案例集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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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名称

ZW公司请求TW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

二、裁判要旨

如果一项布图设计与现有布图设计相同,且创作者存在接触现有布图设计的可能性,则应当认定该布图设计不属于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具有独创性。

判断一项对比布图设计是否构成本布图设计的现有布图设计,需要判断该对比布图设计是否在本布图设计的申请日和首次商业利用日中较前日期之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布图设计的版图布局。

对于一项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公告的首次商业利用日,由于其与申请时机和保护期限密切相关,在布图设计登记程序中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并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部门登记公告,作为专有权人和社会公众确定各自合法权利的时间界限的依据,在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该布图设计在该日期已投入商业利用并处于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

三、案情简介

TW公司以ZW公司产品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TW公司所依据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称为“T*5”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下简称“本布图设计”),布图设计登记号为BS.10*,创作完成日为年01月22日,首次商业利用日为年05月03日,申请日为年10月23日,公告日为年3月19日。

为有效应对本次侵权纠纷,ZW公司针对本布图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意见书,以本布图设计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条独创性相关规定为由,请求撤销本布图设计专有权。ZW公司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就是TW公司的关联公司的一份在先首次商业利用的对比布图设计(T*7)。

四、律师谋略

(一)如何获取T*7布图设计和本布图设计?

在深圳中院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通过诉讼技巧,让对方承认并确认了其涉案的本布图设计,与所对于的产品T*5芯片的布图相同,且还存在同系列T*7芯片,我们通过检索发现T*7芯片所对应的布图设计登记在TW公司的关联公司名下,但具体的布图设计图层并不知晓。于是我们先通过公证购买TW公司生产的T*5芯片,以及T*7芯片,以及对芯片产品解析获得两芯片布图设计主要图层并进行了比对。在发现两解析图层高度吻合的前提下,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取TW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两涉案登记布图。

(涉案芯片局部微观结构)

(二)首次商业利用日可以早于公司成立日

本案审理过程中,TW公司提出T*7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成立日期为年11月20日,晚于T*7布图设计登记的首次商业利用日年01月05日,在专有权人的公司尚未成立时无法实现该布图设计的创作和商业利用,因此其首次商业利用日不真实,是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失误所致,所以T*7布图设计并不构成本布图设计的现有布图设计。针对上述观点:

1、代理律师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网站取证以否定商业利用与公司成立之间的关联性。第三方网站中T*6说明书、T*7驱动程序的上传日期为年10月,由此可以看出,早在年10月T*7布图设计已经进行商业利用,远早于专有权人公司成立,因而商业利用与公司是否成立没有必然联系。

2、代理律师依靠丰富的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解释了首次商业利用日可以早于公司成立日的合理之处。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T*7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必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T*7芯片实物。专有权人公司成立日为年11月20日,布图设计申请日为年2月2日,间隔时间两个月。按照一款芯片的设计、制作掩膜版、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不可能在短短两个半月内完成,因此,专有权人在T*7布图设计中提交的芯片实物,必然早于其公司成立日,T*7芯片早于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完成,首次商业利用日登记为年1月5日,是合情合理的。

另外,作为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其股东或创业团队等完全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完成芯片的设计、制造、销售,然后再成立公司,因此,布图设计的完成日并非一定在公司成立日之后。

(三)如何认定T*7布图设计与本布图设计相同?

本布图设计的关键图层的设计与T*7完全相同。代理律师对专有权人自己生产的T*7芯片和T*5芯片进行解析对比,发现T*5和T*7芯片在M1、POLY、STAIN三层的布图设计图形完全一样,甚至芯片左下角编号也完全相同,可知两款芯片其实是同一款芯片。并且两款芯片对应布图设计的图层总数、整体布局、各功能模块的布局、连线等均相同,因而两款芯片对应的布图设计也完全相同。另外,本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人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自认T*5和T*7系列芯片属于相同的布图设计。

五、处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作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审查决定:撤销本布图设计专有权。

六、实务经验总结

尊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与严肃性,首次商业利用日应当以登记为准。首次商业利用日对于限定布图设计专有权请求保护的时机和限定其保护期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反过来讲,如果对登记公告的首次商业利用日视而不见,在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即不认可其真实性,将扰乱专有权人和社会公众的预期,对有效划分专有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不利。

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是一个不断排除可能性的过程。

首先,应排除布图设计中受保护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等内容或受集成电路工艺、芯片功能等条件限定的唯一表达;

其次,将布图设计与现有布图设计进行比对分析,排除布图设计与现有布图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并且专有权人与现有布图设计是否有接触可能性的情形;

再次,分别从布图设计的各个单元部分看,将布图设计中被现有布图设计或常规设计披露部分排除在外;

最后,排除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根据基本的设计原理容易想到的设计,最终得到有独创性的局部布图设计与整体布图设计。

换言之,符合上述任一排除条件,都将导致布图设计丧失独创性。鉴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同于专利完全公开可查,很多情况下,是很难获得具体的布图信息的,本案从否定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角度,为委托单位成功化解了一次侵权纠纷;反过来说,作为布图设计持有人,也需要公司设计、登记、产品公开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自己登记的布图设计符合独创性等要求。

代理律师

周晓东律师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编辑丨*榕

责编丨蒋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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