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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原始债权虚假债权受让虚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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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原始债权虚假+债权受让虚假=虚假诉讼罪吗?

作者刘高锋律师

裁判要旨

一、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对于虚假借条(受让债权)等不知情的辩解而予以出罪。

二、对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定应当综合案件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不会仅仅以接受安排而认定从犯。

基本案情

项某安排董某从银行取款20万元,然后让王某向杨某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并让巢某做连带责任保证。后项某安排董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同时要求巢某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20万元,同时要求巢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虚假诉讼案发前,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项某、董某构成虚假诉讼罪。

裁判要点

一、债权受让人不知道原始债权虚假能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本案中,董某辩解认为其作为债权受让方从项某处受让债权20万元,并不知道项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权是虚构的,所以其以不知道原始债权虚构为辩解,认为自己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院认为,根据法院依法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董某对于虚构的借条是知情的,虽然其有从银行取款的记录(证明交易真实性),但是仍然不能掩饰其捏造事实(捏造了王某出具假借条、巢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且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应当认定其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董某因受项某指使而构成从犯吗?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董某虽受项某的安排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但从其提起本案虚假诉讼,到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最终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以及其对该错误判决申请执行等可知,其系本起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不能仅以接受项某安排而否认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故项某与董某二者不区分主从犯,不宜认定董某在共同犯罪为从犯。

案件解析

一、原始债权真实,受让债权虚构的,债权受让人以受让债权的债务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其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中,通常情况下会有两方主体,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则为债务人。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逃避一方债务,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此时往往会造成债务人的债权人遭受损失,比如无法实现对已生效判决中的债务人的合法债权而受损;比如被告为逃避债务而让原告起诉并查封其相应财产,最终导致案外人无法实现其对于被告的债权等。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一方直接在民事诉讼中侵害另一方的权益,比如债务人已经偿还完毕债务,但是债权人仍然要求债务人再次偿还债务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在本案中,就是债权人项某对王某享有债权,董某对项某享有债权,故董某直接将项某对王某的债权转让给董某,即由董某直接对王某主张债权。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董某对于项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虚构完全不知情,但其与项某之间的债权真实,则其根本不会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如果董某与项某合谋串通,即明知相应的债权虚假或者故意捏造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则涉嫌虚假诉讼罪。

概言之,(一)原始债权与受让债权中,原始债权真实存在,则原始债权人对于受让债权是否真实不知情也不参与其中捏造虚假的受让债权的,则原始债权人根本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二)如果原始债权真实,但是受让债权虚构,原始债权人明知受让债权虚构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则属于扰乱司法秩序的活动,则涉嫌虚假诉讼罪。(三)若债权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将其依法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提起民事诉讼,最终由债权人实际享有财产权益的,则知情各方存在捏造事实情形的,也会涉嫌虚假诉讼,当然此时可能因发生撤销权之诉而牵连出虚假诉讼罪。

二、在没有被害人控告的情况下,如何发现虚假诉讼和权利救济?

虚假诉讼均掩盖于合法的形式之下,最终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为此,若发现虚假诉讼的最为直接的主体就是相关权益受损者。但在实践中,此类主体往往难以掌握有利的证据进行有效控告,或者连基础的犯罪线索都不掌握。比如在原被告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损害了被告的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因被告的债权人根本不知道诉讼发生,其也根本无法参与诉讼。即使后期发现该诉讼,其也不能明确得知或者认定此案涉嫌虚假诉讼。对于权益受损的权利人而言,其权利得以维护的难度非常大。

那么,在真正的权益受损主体不能主张权利的时候,难道虚假诉讼就不能被发现吗?当然不是。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假诉讼侵害的是司法秩序,通俗讲就是将法院作为其逃避债务的工具,行为人视司法审判为儿戏。由此,司法机关主动发现成为打击虚假诉讼的常见情形。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意见的初衷,司法尊严应当受到维护,不能成为他人逃避债务、犯罪的挡箭牌。

有人问,如此说,如果司法机关不发现或者不作为是不是很难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我们说,司法机关主动发现犯罪只是其一。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发现分为主动发现和被动发现,被动发现则需要相应的权利人积极地举报和控告,帮助司法机关积极发现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在初步掌握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依法提起控告或举报,必要时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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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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