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开店,房子要拆迁,房东为了拿拆迁奖励要求租客腾退,租客坚决不搬。双方为此两次对簿公堂。昨天,宁波象山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个案子。法官提醒,租房时一定要细致阅读相关协议。
房东想提前搬拿奖励
租客坚决不想搬
象山的李女士租用了郭青(化名)名下的店面开了一家零售店。在承租期间,因当地*府区块改造,相关部门将该店面列入征收范围,并与所有权人即郭青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对搬迁安置以及停业停产损失进行了补偿。此外还约定,如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可获得9万元的搬迁奖励费。郭青愉快地签订了协议。
△图文无关图源自视觉中国
不料,李女士在得知该消息后表示拒绝搬迁,并以“尚在承租期内”为由,向郭青索要*府发放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款。
期间,相关部门对搬迁腾空期限进行了两次延期公告,郭青则为该房屋办理了自来水表停水拆表和停电拆表销户手续。但是,李女士依旧拒绝搬迁,无奈之下,郭青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腾退房屋。
法院:租客腾退房屋,
屋内固定装修归房东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青系《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当事人,房屋被国家依法征收后,其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作为承租人的被告李女士因租用房屋被征收后主张相关权利的,不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郭青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依据,相关争议应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作为解决依据。
由于双方的租赁协议约定*府行为、自然灾害等非因郭青行为终止租赁的,房屋内包括装修、吊灯、地砖、阁楼、扶手、玻璃、拉门等的固定装修归郭青所有,故承租人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而难获支持。
对于房屋尚未腾空期间,郭青是否有权要求李女士腾空返还的问题,依据上述协议及搬迁腾空公告,征收决定生效后诉争房屋并不是立即移交,而是规定了一定的房屋搬迁腾空时间,在此期间由郭青负腾空房屋义务。
在搬迁腾空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腾空房屋期限之前,郭青仍可依据协议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其据此行使诉争房屋的出租人权利,要求李女士腾退租赁房屋,依法有据。故象山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房东郭青的诉讼请求。租客李女士不服上诉后,市中院于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的主审法官说:当事人在签订各类协议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细致阅读并详细说明,不要盲目签署。一旦发生纠纷,只要协议出于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该协议约定应属有效,有关各方均应当遵守该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解,郭青同意给予李女士5万元作为补偿,但与李女士坚持索要的20余万元相距甚远,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且由于本案在经过一审二审之后,早已超出了*府规定的搬迁奖励期,故郭青能否得到协议约定的搬迁奖励金、李女士能否拿到郭青口头许诺的5万补偿费皆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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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晚报
责编:侯玮
见习编辑:江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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