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以住房改造户名义签订了《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后原告张某某以受欺骗、强制、威胁签订该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行*诉讼。年2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协议方式收回该房屋,但应对房屋进行公平的评估,故案涉《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视为是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显失公平。故案涉《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予撤销。
行*诉讼,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收购协议,显失公平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x县x街道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年,经x县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x村开始实施城中村改造,为完成县*府的城中村改造拆迁任务,被告及第三人专门成立了x街道x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以共同实施x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因原告认为本村的城中村改造违反民主议定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不合法、不合理,所以不同意签订涉及本人房屋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但指挥部工作人员多次对原告进行恐吓、威胁,考虑到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等因素,原告无奈在指挥部提供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
原告认为,涉及原告位于本村房屋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系原告受指挥部工作人员的欺骗、强制、威胁而在协议上签字,非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原告诉请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告观点
依据《x县城中村改造集聚区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实施程序,x社区组织编制了《x县x街道x社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并于年1月9日经村民(社区)代表大会通过,并于同日得到x县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书面批复,同意《x县x街道x社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
依据《x县x街道x社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年2月4日成立了x社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并设指挥部,被告协助其在x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进行*策宣传、指导、解读,耐心做好签约过程中的说服、引导工作。年12月2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x县x街道x村(社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修正案,至年12月19日x社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达到99.89%。
被告认为原告与x社区签订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实体上权利义务完全遵循《x县x街道x社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约束,签订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x社区不存在采取欺诈、胁迫、停水、停电、殴打、连坐等手段迫使原告签订《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该协议应当合法有效。
原告诉请“撤销”《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目前行*法上存在判决行*协议无效或解除的条文,而不存在判决“撤销”的条文。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诉请撤销案涉《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意见
本院认为,被诉《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系依据《x县城中村改造集聚区安置实施办法(试行)》、《x街道x社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由原告张某某以住房改造户名义与改造安置单位中共x县x街道x社区委员会、x县x街道x社区居民委员会、x县x街道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
《x县城中村改造集聚区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系x县人民*府为规范城中村改造集聚区安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所制定,故被诉《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系行*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行*协议。
《x县城中村改造集聚区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集聚区安置的责任主体,村(社区)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因此,本案被诉《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张某某所在的x县x街道办事处承担。
涉协议实质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地方*府为实现公共利益和行*管理目标,以“收购”代替依法“征收”。但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强制性收购的规定,对未达成收购协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收回,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依法征收。
在坚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相关收购协议,若已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收购协议情形的,可不否定此种收购协议的合法性。但应对房屋进行公平合理且不低于同等条件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
四.法院判决
年2月26日法院判决,撤销编号为x街x头村x号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五.小结
x街道x社区城中村改造经x社区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经x县人民*府批准同意。原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通过协议方式收回该房屋,但应对房屋进行公平的评估,故案涉《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视为是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显失公平。故案涉《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予撤销。
1.行*诉讼:宅基地房屋收回涉及财产处分,须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2.行*诉讼:无行*处罚依据迳行实施房屋拆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未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安置协议不产生征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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