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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用穴位注射方法治疗颈椎病,不具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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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x镇W村村民,具有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在S村为案外人段某某看病(颈椎毛病),对段某某进行穴位注射打封闭针、贴膏药的形式进行治疗,在第三次穴位注射时,段某某感觉胸闷,后拨打了“”电话,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x市卫生健康局认为,刘某某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为原告系非医师行医,作出涉案行*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元整,没收药品的行*处罚。对此,法院予以认可。

穴位注射,颈椎病,行*诉讼,医师资格,非法行医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x镇W村村民,具有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编号为x),执业地点为x镇W村,其取得了W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刘某某为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为内科、预防保健科,有效期限自年6月20日至年6月20日,该证到期后,刘某某没有办理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外人张某某,x镇S村村民,具有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编号为x),在S村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该证有效期限自年9月8日至年9月7日,张某某系登记的唯一卫生室技术人员。

年原告在x镇S村执业,使用的是S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春天原告在S村为案外人段某某看病(颈椎毛病),对段某某进行穴位注射打封闭针、贴膏药的形式进行治疗,在第三次穴位注射时,段某某感觉胸闷,后进行抢救,并拨打了“”电话,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在调查过程中,对其S村的执业机构中的药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被告认为,原告系非医师行医于年9月20日作出了涉案行*处罚决定书,内容为“决定给予罚款元整,没收药品的行*处罚。”当日向原告送达。

二.原告观点

对张某某的询问笔录有异议,其说x镇S村医疗执业许可证放在原告处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x镇S村医疗卫生室是原告的家,且年发证时被告验收合格后才发的执业许可证,原告在场,是原告和张某某共同申请的,没有将原告列入人员名单是卫生院错误造成的,一直未告知原告;对董某某的询问笔录有异议,他说用针刀治疗,实际是穴位注射加贴膏药治疗;对证据先行保存处理决定书中记载原告非医师行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乡村医生。

对适用法律有异议,被告适用执业医师法对原告个人以非法行医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未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变更注册,对此应当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而不是适用执业医师法进行处罚。

年9月20日原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作出涉案行*处罚决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涉案行*处罚决定书。

三.被告观点

原告刘某某系x镇W村人,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登记执业地点x镇W村,其现居住于x镇S村,居所内存有S村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居所门口悬挂有S村卫生室的标牌及中医骨伤科标牌,刘某某在该卫生室独立经营。

张某某为S村卫生室医疗机构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和登记的技术人员,其系S村人,现居住该村,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登记执业地点S村,张某某办理的上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年9月起由刘某某使用。

原告刘某某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执业地点不在S村,未申领乡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答辩人查实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看,刘某某为段某某行穴位注射术的诊疗行为符合该法条认定为违法行为的条件,对其所作行*处罚符合该法条的规定。综上,答辩人作出的涉案行*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四.原告提交证据

年8月22日x庄中心卫生业务指导(督导)意见书,证明在该日,原告就在S卫生室即原告家中进行医疗活动。

五.原告被告

原告刘某某。被告x市卫生健康局(原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六.庭审意见

原告具有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但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其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地点系x市x镇W村,该执业许可证在年6月20日到期后再未注册,后使用x镇S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为张某某,执业乡村医生为张某某)在S村行医。

原告是在x镇S村借用S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行医过程中,对患者段某某进行穴位注射,穴位注射具有风险性,而乡村医生只具有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职能,且原告也未在x镇S村卫生室进行乡村医生注册。综上,被告认定其非法行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七.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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