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律师办理诉讼案件的几项基本技巧
(一)原则性同灵活性相互间的结合于办理诉讼之案件之过程里面,律师不管采取如何之辩护的代理方法皆不可以超越法律、法规、事实以及证据连同当事人委托之权限,此即为原则性。然而在律师办案之实践里面,于原则性之基础方面不可以忽视灵活性,应当具体问题加以具体分析。首先要搞清楚案情,之后选择适合之处理方法,准确地选择好突破口,巧妙地运用各类内外部环境,凭借较小之代价获取较大之办案的成果。
譬如有的律师在代理一起《广告推广策划和相关设计服务合同》之纠纷当中,发现该方当事人委托方也为该案之被告拒不向广告服务商也就是本案之原告给付服务费之理由为对方服务不尽责,以为对方之服务质量差次价格高。然而该方当事人难以提供什么证据。质言之,前述抗辩理由仅为该方当事人之主观感受,而且该方当事人于合同履行进程里面并没有对于上述问题向广告的服务商提出过任何书面的异议,于此情形下,对方当事人自己觉得胜券在握,庭前调解程序里面坚持该方给付万元拖欠的总费用,不做丝毫的让步。因为庭前调解不成功,案件进入开庭审理,该方等到其咄咄逼人地宣读起诉书以后,并没有同其加以实体方面之纠缠,却是依照合同到期以后原告应被告之要求又供给了三个月之广告服务之基本事实,骤然提出原告的起诉存有程序方面之问题,就是原告将两个诉作为一个诉起诉是不正当的,其中之一应该另行起诉。法庭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告知对方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并且另行起诉。对方当事人始终将焦点集中于该方欠款之实体问题上,没想过程序上出了问题,真有些措手不及。由于该案法庭当庭仅支持了对方70万元之请求,其余部分还需要另行起诉,于是对方由于想尽快回笼资金的考虑,庭后主动要求和解,并且主动地让出20万元以表示诚意。因为该方出其不意,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利益。(二)规范性同创新性之统一规范性指的是律师应当符合角色规范与社会规范,律师受到当事人之委托,应当站在委托人之立场之上,维系委托人之合法权益;律师办案亦应当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及风俗,讲求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创新性指的是在律师办案进程里面,为求得案件之顺利处理,应当灵活变通,合理地转换角色,采用多种取证方式及各类有效之办案思路替当事人服务。如有的律师于办理甲高科技企业开发之技术服务软件为乙企业侵权一案当中,因为乙企业于为其客户供给之侵权软件里面并未署名是其所生产。此处替律师对于乙企业之行为构成侵权的证明增加了难度。于传统之取证方式难于满足要求之情形之下,律师建议甲公司另找一家与之关系不错之客户依据律师之要求主动去与乙公司洽谈。乙为争取这个客户,在之提供的各项服务之清单里面注明提供配套之技术服务软件,并将之列成合同之附件。进而令律师获得了该案的关键之证据。
办案之创新性依旧要求律师依照特定的环境研究案件的新情况,总结办案之新思路。譬如律师于代理某著名歌星起诉某门户网站的评选所谓“十大丑星”过程里面对之侵权一案当中,经过仔细分析案情,律师没有停止于肖像权的纠纷此一具体人格权之传统案由上,却结合法学理论及法律规定,在司法现实当中创作性地提出了侵犯一般人格权之案由,经缜密论证,律师的观点最终获取了法院之支持,并且开创了司法实践之先例。(三)法律自信心同情绪感染力之统一律师一方面应当有自信及责任感,应当对于自己所代理案件之法律论证满怀自信心,进而替维护当事人之权益及法律尊严而沉着果断地应战;与此同时,律师也应当适度地调动情感,创造一个富感染性之情绪氛围,来博取法官之内心确认。于案件办理进程里面,针对一些案情复杂、证据有矛盾或者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连同双方皆有过错情形之时,法官之自由心证即成为主导案件之关键因素。所以,律师于法庭上自信、机警以及适当之情绪倾向对于法官之自由心证会有很大之影响。在法庭答辩中,代理律师应当发挥语言的艺术,坚持情、理、法之交融,娴熟地运用辩论之技巧。辨证唯物主义以为:“语言是思维之物质外壳。”准确、鲜明、生动有力之语言是论辩者之思维之良好的外包装。于答辩之时,代理人应当声音洪亮、吐字清晰,叙事的时候娓娓道来,分析的时候抑扬顿挫,结论的时候铿锵有力。应当保持着有张有弛之语速,并且善于运用反问、设问、排比等句势并且恰当地发挥态势语之作用,增加语言之感召力与说服力,自语言之间体现出来代理律师之立场坚定之必胜的信念。律师在代理某位女大学生诉某大学的人身损害之赔偿一案里面,因为大学校舍之教学楼上面存有没有设防护设施之消防通道,导致某女大学生自通道里面摔下,摔成了终身残疾。该案应当获得赔偿是一定的,但是关键为赔偿数额之问题。为此,律师除了收集大量的证据以外,而且于起诉之同时把该案向媒体加以通报,媒体对之进行了报道,并且引发了社会之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