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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查封先后顺序影响分配吗优先查封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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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经常会出现多个债权人对同个被执行人享有债权且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的情形,那就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哪些债权人有的分应该分多少成了每个债权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最为常见的是房产拍卖所得价款的分配,在房产拍卖后法院会在拍卖房产所得价款中先扣除评估费、执行费等费用,然后清偿抵押债权后(如果房产存在抵押),有余款才会轮到普通债权分配。那同样是普通债权,首封债权人相对于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是否能在分配上享受优待呢?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

鸿嘉公司跟周某均对彭某享有债权,其中周某在诉前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彭某名下房产(系首封),后鸿嘉公司跟周某分别就各自对彭某的债权提起诉讼且均各自得到法院支持,在周某与彭某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系房产首封法院所以对房产享有处置权,随后法院拍卖了彭某名下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为.8元,鸿嘉公司在房产执行中申请参与分配,年12月5日法院制作了《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方案明确在扣除评估费、公告费等费用后,在剩余可供分配的.8元中,酌情先拿出20%供周某领取,余款.24元由周某和鸿嘉公司按债权比例予以分配。鸿嘉公司不服法院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周某不应当多分20%,应当与鸿嘉公司按五五分,因周某反对鸿嘉公司所提的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作出()湘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鸿嘉公司异议申请,随后鸿嘉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号:()湘民初号)与二审(案号:()湘10民终号)均驳回了鸿嘉公司的诉求,认为执行中对作为首封债权人的周某多分20%并无不当。

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说首封债权人在分配中可以多分,但如上述对首封债权人予以多分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普通债权分配问题虽全国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目前有些地方法院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对首封债权人是否能多分以及多分多少有一个适用于当地法院的规定,即使有些地方法院尚未就此问题出台相关地方司法文件,在实操中也常会在制作分配方案中给予首封债权人多分一点的优待,一般多分比例都控制在20%以内。

之所以很多执行法院认为对首封债权人应当多分,主要原因在于首封债权人在搜寻债务人财产线索中相较于其他普通债权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人力物力等成本,并且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上承担了更高的诉讼成本,从公平角度理应进行多分。并且对首封债权人进行多分,可以起到鼓励债权人积极搜寻债务人财产线索并通过保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控制提高后期法院执行效率减轻法院执行压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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