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即使被告赢了,其聘请律师的费用还得自己出。
很多人觉得这不公平。其实,作为律师,我也有同感。
本来嘛,被恶人先告状,自己虽然赢了官司,却赔了律师费、差旅费,还有时间、精力和误工。这些损失法院为什么不叫告恶状的原告来承担?
法院对被告的这些损失之所以不审理,不判决,是基于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
程序上的不告不理表现为,原告如果不对案件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主动审理该案件。或者说,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法院的审理。
实体上的不告不理则表现为,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
民事案件中,法院不对被告的律师费的承担作出判决,正是基于实体上的不告不理原则作出的。
首先,法院只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并在判决书中逐条阐明对各项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其次,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则不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予以处理。
简而言之,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的,法院只会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从而作出判决,而不会对被告的损失进行判决。
除非被告在诉讼中,就包括律师费用由原告承担在内的诸项请求提出反诉,法院才会将此请求纳入审理范围。
那么,对于被告能够胜诉,且提出律师费由原告承担的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两种情况法院会支持:
第一,原被告双方曾经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该约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理所当然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二,法律法规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包括:
1、合同纠纷案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
3、担保权纠纷案件,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
4、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其合法权益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而支付的律师费;
5、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为索赔而支付的律师费;
6、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法律援助人员的必要开支,可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