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1)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仅提供借条主张债权,借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胜诉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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