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年起,便通过巨型户外广告、电视和报纸广告对外宣称:官司不赢,分文不收。同时,该所还聘请黑龙江电视台某著名节目主持人为其拍摄广告进行宣传。
道外公安分局第八次通报内容:
一、侦办进展情况
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一案,我局于年7月30日立案进行侦查。自年8月1日以来,森耀专案组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人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基本全部到案。目前逮捕31人,取保候审79人,刑事拘留1人。
四名主犯宋立国、宋立辉、周云贺、李明已移送起诉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年6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其余犯罪嫌疑人我局已移送起诉至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将交由道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二、追赃挽损工作
为尽最大努力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专案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辗转全国多地进行追赃挽损工作,经多方不懈努力,截至目前专案组冻结、查封、追缴相关嫌疑人、涉案人资金共计人民币余万元;扣押涉案车辆七台(其中四台无争议,另三台车有贷款);查封涉案房产三处。近期专案组根据甄别的涉案资金情况,分别派员前往北京、上海、浙江等多地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年5月23日,专案组在上海冻结了涉案嫌疑人孙可欣名下平安银行上海延平支行存款元;年5月26日,专案组前往北京、上海经与银行及基金公司多方沟通成功将之前查封的嫌疑人宋立国名下15,,.18元基金赎回并已将该笔资金转至专案组指定账户内;专案组将嫌疑人宋立国、宋立辉等人用于兑所(呼兰广福律师事务所)所花转所费元成功追缴,并已于年6月2日转入专案组指定账户内;年7月1日专案组前往北京、上海,办理之前查封的嫌疑人孙可欣名下10,,.00元基金的赎回工作,现经沟通银行正在核实相关信息,待信息核实工作完毕专案组将把该笔基金赎回同时存入专案组指定账户。
三、嫌疑人抓捕工作
年6月9日,在北京警方的大力配合下专案组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6号院楼下成功将上网追逃的本案主犯宋立国的妻子孙可欣抓获,专案组在北京开展了相关查证工作后已于年6月17日将犯罪嫌疑人孙可欣成功押解回哈,现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
四、被害人取证工作
截止目前经司法审计,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自年3月至年7月共计与名当事人签订了份委托代理合同,共计造成被害人损失81,,元。
近期司法局向我局专案组提供了一份人的森耀被害人名单,经专案组对上述人员名单与审计认定的被害人名单逐一核实比对,期中有人未在司法审计的被害人名单内。审计报告中认定被害人须有当事人的报案笔录、委托代理合同、收款凭证。现有部分当事人仅在司法局登记,未到公安机关制作报案笔录或未向公安机关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收款凭证,因此无法在此次审计报告中予以认定。针对上述情况专案组已与哈尔滨市司法局进行了有效沟通,专案组将向市司法局提供人的详细名单,由司法局负责电话通知上述人员尽快到公安机关取证或核实相关情况。
五、需要答复的问题。
经我局进一步工作,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要求公布全部森耀所案件受害人名单的问题
截止目前经司法审计,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自年3月至年7月共计与名当事人签订了份委托代理合同,共计造成被害人损失81,,元。
司法局向我局专案组提供了一份人的森耀被害人登记名单,经专案组对上述人员名单与审计认定的被害人名单逐一核实比对,期中有人未在司法审计的被害人名单内。审计报告中认定被害人须有当事人的报案笔录、委托代理合同、收款凭证。
现有部分当事人仅在司法局登记,未到公安机关制作报案笔录或未向公安机关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收款凭证,因此无法在此次审计报告中予以认定。针对上述情况专案组已与哈尔滨市司法局进行了有效沟通,专案组将向市司法局提供人的详细名单,由司法局负责电话通知上述人员尽快到公安机关取证或核实相关情况。
考虑到森耀案件被害人人数众多,采取一次性公布所有被害人信息的方式会造成被害人个人信息的外泄。专案组拟采取指定地点查询的方式进行森耀案件被害人信息的查询公布,具体查询方案建议如下:
1、查询通知:通知计划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建议由市司法局按照其已登记的被害人名单电话通知查询时间及地点。二是建议由市司法局在省、市媒体上刊登、发布“森耀案件被害人确认查询通知”。
2、查询地点:拟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协调市辖九区、九县公安机关,以被害人户籍所在地为主前往户籍地经侦部门进行查询。外省、市被害人专案组将公布查询电话进行查询。
3、查询方法:我局专案组会将审计报告已认定的人被害人名单以电子版形式发至查询单位,被害人可以属地原则到指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查询。
4、查询要求:被害人本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合同原件、发票原件(注明:无上述要求原件的不予查询)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已在审计认定的名被害人名单内的即为已确认被害人且手续完备,未在名单内查询到的可与专案组联系。
二、假律师名单及受骗金额
森耀所执业律师名单由哈尔滨市司法局公布,未在该名单上的人员存在在森耀律师事务所跨所执业的情况,此情况应由市司法局核实后进行公布。
三、公布人接受森耀律师办案的人员名单
现经司法审计已认定名森耀被害人,尚有部分被害人未予认定,待取证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最终以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害人数提起诉讼。
六、下步工作方向。
森耀专案是我省首例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的案件,公安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我局和道外分局相关部门抽调的精兵强将已经连续加班加点工作了一年的时间。所取得的巨大工作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下一步,专案组将全力加快办案进程,进一步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把此案办成“铁案”。
一是抢抓时间,放弃一切节假日休息,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走完诉讼程序,让此案尽快进入审判阶段,审判完毕后,即可按照相关部署,进入到返赃阶段。
二是继续加大对此案其他涉案人员特别是4名在逃人员的追捕力度,力争尽快将其抓捕到案。
三是继续加大涉案资产的追缴扣押力度,只要有线索的就坚决一查到底,能多追回一分是一分,最大限度为受害群众挽回损失。
市检察院通报内容:
哈尔滨市公安局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宋立国等4人涉嫌诈骗一案,我院受理后,分管副检察长靠前指挥,多次听取案件进展汇报,公诉处组织精干办案力量,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做到既把好案件质量关,又从快起诉打击犯罪。经一次补充侦查后,于年6月8日以宋立国、宋立辉、李明、周云贺构成诈骗罪,宋立辉、李明构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宋立国系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森耀所)出资人,被告人宋立辉系森耀所经营人,被告人李明系森耀所非诉组负责人,被告人周云贺系森耀所接待部负责人。
二、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
(一)诈骗犯罪
年3月至年7月,被告人宋立国、宋立辉等人,采取发放小广告、在市区内主要街区安装LED显示屏、在新闻媒体做广告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被告人周云贺指使接待组成员,冒充律师欺骗来所咨询的被害人。被告人李明作为非诉组长,在社会上招募多名非法律工作人员,冒充办案律师与被害人接触,以代理案件为名拖延时间、虚假代理,达到占有代理费的目的。
经公安机关审计,森耀律师事务所及金才、广福律师事务所共与名被害人签订了份委托代理合同,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1,,元。宋立国、宋立辉等人将赃款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基金、支付广告费、支付接待组及非诉组人员提成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
(二)寻衅滋事犯罪
年5月至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立辉、李明等人多次对到森耀所暗访的律协工作人员、负责拆除其私建广告牌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到森耀所要求退费的被害人威胁、恐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妨害公务犯罪
年11月至年4月,被告人宋立辉、李明纠集刘泽阳、房柱等数十人,以开车阻拦、围堵和对执法人员威胁、辱骂等手段,阻碍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等地,拆除森耀所违法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三、下步工作安排
检察机关组织办案人员继续研究案情,准备工作预案,并与审判机关沟通,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市法院通报内容:
我院于年6月8日受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立国、宋立辉、李明、周云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案。检察机关指控宋立国、宋立辉、李明、周云贺于年3月至年7月间,以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的名义通过宣传“官司不赢,分文不取”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与名被害人签订份委托合同,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1,,元,宋立国、宋立辉、李明、周云贺构成诈骗罪。此外,宋立辉、李明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
我院受理案件后,对该案高度重视,组成由刑一庭副庭长宿雷担任审判长,与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于6月13日向四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本案卷宗共册,涉及被害人余人,现阶段正在组织律师阅卷,合议庭成员分别审阅卷宗材料。案件审理正在有序推进中。
年7月5、6、7日受害群众在森耀大厦门口堵路维权
7月8日到省信访中心,后数百群众站在省政府大门口,
7月9日下午,几十名受害群众到中央大街举纸片抗议,引起游客围观
7月10日上午,几十名受害群众到防洪纪念塔抗议
多名受害人讲述的遭遇(来源网络)
一个来自外地,被骗八万块钱的大叔:
这位牡丹江的大叔是要在省高法申请再审,去年八九月间在电视上看到了新闻夜航的广告,重点是“官司不赢分文不取”特别有吸引力,就特意赶到哈尔滨来了。
一到哈尔滨,也是被森耀的大场面给镇住了,“这么大一栋楼全是一家的,还在大厅里挂着平安保险公司承保,可能是律师费森耀不给退的话,平安保险给赔?”
“旁边那些小律师所都不用去了,就这家了。”
被忽悠的过程是千篇一律的:年轻的接待员、询问案情、经主任研究认为能赢。担心法官不公正?没关系,北京有后台啊,如果法官敢整事都得挨收拾。先交押金不赢给退、签合同以后你就回家等赢官司啥也不用管了。
这位大叔10月份交钱签合同,然后是漫长的等待,对方从不主动给他打电话,实在着急开始催问,对方有种种借口,列举几个:
-你的办案律师出庭去了;
-你的办案律师出差了;
-你的办案律师换人了;
向对方要律师的电话,答复是:你只打这个电话就行,根据所里规定,办案律师的手机号不能告诉你。
还有更绝的一招:“你的案子被转到另一个组负责了”,然后上边的过程再重玩儿一遍。
大叔实在忍不下去,打所谓的“北京投诉电话”,接电话的人竟然是东北口音。
一个借三千块钱交律师费的残疾人
这是我见到最惨的一个受害人,没有左臂,骨瘦如柴,晒的雀黑,大约六十岁左右的一个老人,靠政府给的低保生活。他说别人都交了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的,他的钱最少,但这三千块钱是他向别人借的,现在还不上,对他来说是个大事,特别犯愁。
合同骗到手就不承认
一位被欠工程款的大哥讲起他年前找森耀退费的事情,当时一个李主任把他领到一个大办公室谈话,旁边安排十多个小青年撸胳膊挽袖子的围着。李主任让他把跟森耀签的合同拿出来看看,这位大哥把合同交给李主任。李主任把合同放起来,随后就说没拿他的合同。大哥对李主任说了一番话:
“我比你们年轻的时候就干这个,你们也是养家糊口在这挣俩钱,谁有杀人许可是咋的?不用吓唬我。
“你今天不把合同还给我,我就不要了,以后也不朝森耀要钱,我朝你个人要,你记住我。”说完大哥就走,李主任急忙叫住大哥,把合同还给他。
维权群体众生相
在上边举的例子之外,还有众多遭遇和风格各不相同的当事人。有立案后律师稀里糊涂打输了官司的;有律师出庭像泼妇骂街,被当事人强烈鄙视的;有被长期拖延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蒙受巨大损失的;有被律师带着几个小青年堵到家里威胁的;还有不仅要求退还律师费,还要私自捉拿办案律师要求赔偿损失的。
森耀跟京成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关系?
有这样一条被传的有鼻子有眼的消息:“京成是北京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全国大城市都有分店,现在把森耀收购了。”,“京成以前就是森耀的后台老板。”为此我特意去网上搜索,北京根本就没有一家叫做“京成”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纯属谣言。
部分广告牌
哈尔滨司法局向道外区公安分局报案的材料,见下图:
本案中一个被忽略的群体,就是那些刚出校门就被森耀招聘来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们,下图是一个招聘会:
这些刚出校门的年轻学子,进入社会的第一堂职业课,竟然是在森耀这样一家毫无职业操守的律所上的,会不会败坏了他们对法律的信念?律师不去做维护法律威严的事,反而在做违法的事情,这样的律师,道德何在?
附:律所涉嫌诈骗案关联人判决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黑刑初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男,汉族,年9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大专文化,系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李某2非诉组小组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闫惠玲,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年9月9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诉刑追诉()9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本案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及其辩护人闫惠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犯罪
年8月至年7月期间,被告人房某在担任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的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李某2(另案处理)非诉组的小组长期间,假冒律师身份代理无法诉讼案件,以代理案件为名拖延时间、虚假代理,达到占有代理费的目的。被告人房某共参与代理58名被害人31份无法诉讼的案件代理合同,共收取被害人代理费人民币元,差旅费人民币元,退还被害人人民币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扣押。
二、寻衅滋事犯罪
1、年5月,被告人房某等人在李某2的指使下,找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住处,在其门前放置具有祭祀意味的4个苹果、7个香蕉,以“送点水果,谢谢领导关照”为名,对上述司法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威胁、恐吓。
2、年7月,被告人房某与温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对前来要求退代理费的被害人鲍某1辱骂、恐吓、殴打,拒绝被害人鲍某1的退费要求。
3、年7月,被告人房某等人在李某2的指使下购买镐把,摆放在森耀律师事务所门前水池内,恐吓来退费的被害人,并以辱骂被害人、撕毁合同的方式阻止被害人退费。
三、妨害公务犯罪
年1月、4月,被告人房某等数十人在李某2的指使下,以开车阻拦、围堵和对执法人员威胁、辱骂等手段,阻碍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等地,拆除森耀所违法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经侦查,被告人房某于年8月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房某犯数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犯罪罪名没有异议,辩解没有冒充律师代理案件,身份是组员不是组长,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没有恐吓过任何人,也没打过人,没有寻衅滋事行为;到现场去过两次,但是没有任何妨害公务行为。其辩护人认为鉴定报告有部分数额与事实不符,房某主观上没有虚构隐瞒事实,实际也没有占有财物的目的,只是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执行参与的行为,应定性为从犯,其认罪态度好,家属代为退赔全部工资所得4万元,请法庭考虑从轻、减轻处罚;指控的寻衅滋事,没有行为不构成犯罪;房某被动到达现场,没有实施阻拦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号,其实际投资人、控制人为宋某2(已判刑),由宋某3(已判刑)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年1月开始,宋某2、宋某3以“官司不赢,分文不取”、“东北最大律师事务所”、“有广泛的社会资源”等广告语进行虚假宣传,诱骗众多被害人相信森耀所的实力,到森耀所咨询并委托代理案件,无论能否诉讼的案件,均与被害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代理费、差旅费等。为了处理所内代理的大量无法诉讼的案件,宋某2、宋某3在所内成立了十余个非诉组,指使、授意各非诉组在社会上招募大量非法律工作人员,冒充律师与被害人接触,采取频繁更换办案人拖延时间、虚假代理等方式,以达到占有代理费、差旅费的目的。所得代理费、差旅费由非诉组按比例提成。年6月,森耀所因为被投诉等原因未通过哈尔滨市司法局年检,为了继续欺骗被害人,宋某2、宋某3先后与金某所和广某所签订转让合同,以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继续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房某系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李某2(已判刑)非诉组小组长。年8月至年7月期间,房某参与诈骗57名被害人,共造成被害人损失金额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扣押部分赃款、赃物,房某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赔元。
经侦查,被告人房某于年8月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我通过看电视、新晚报刊登的小广告知道森耀所,报纸上面的承诺官司不赢分文不取,我就来要求代理关于工程欠款的事情。年10月14日我去签订的合同,他们承诺说两年之内把钱全部要回,我一共交了十七万五千元的代理费,是根据我诉求的百分之八收取的。他们给我安排了苗春雷律师,和我签订协议之后一个月才和我去大庆一次,去立案,没立上,森耀又给我换了个律师叫房某,半个月什么也没办成,我就找房某要求退费,房某年11月中旬同意退费,只同意给我退百分之三十,我找到律管处协调在年1月25日给我退了10万元,并将合同和手续都收走了。我没有见过这两个律师的证件。
3、森耀律师大厦收款票据复印件:张某1在森耀所交纳代理费17.5万元,森耀所退还张某万元万元的代理费且收回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
4、被害人娄某的陈述:在大街上看见森耀所的宣传广告,官司不赢,分文不收。让森耀所为其代理执行抵押的房产,签订了代理合同并且陆续交了元代理费。开始是梁律师办理说我的官司不好打,想要赢还需要十多万,看我不想再交钱说他打不了,把我的案子转到房律师组,房律师说我这个案子没问题,让我等着收房子,给我留了他的电话,让我回去。一周以后房律师跟我去王忠礼家,让他要么还钱要么倒房子。后来房律师说我的案子转给刘律师办理,刘律师承诺去阿城给我办案子,但是一直没来。案子没在法院立案,我跟房律师说房子要不回来,给我退费吧,他一直找理由推脱不给我退。
5、森耀律师大厦委托代理合同及收款票据复印件:娄某与森耀所签定的协议及交纳3.4万元的代理费的情况。
6、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森耀律师事务所广告插我车上了,我去森耀所找他们代理我儿子交通事故的案件。年12月20日在森耀所签的合同,交了五万元代理费,另交了元差旅费无票据。交费后房主任负责我的案件,说是主管交通事故案件的专家。房某说我的案件不是什么大事他给我安排的徐伟。徐伟当天跟我去通河找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官,具体怎么说的没让我进屋,他说省交警总队已经跟通河打过招呼了。在法院他们给我派了一个姓尚的律师,开庭的时候也没给我代理,就坐在旁听席上。我的案件在法院宣判后输了,徐伟说他不是律师,是谈判专家。
7、森耀律师大厦委托代理合同及收款票据复印件:赵某与森耀所签定的协议及交纳5万元的代理费的情况。
8、被害人刘某1等20余人的陈述,证实通过媒体报道、百度查询、宣传单广告等方式得知森耀所、广某所“打官司不赢,分文不收”的保证,便找上述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签订代理合同并交纳代理费用后,有的败诉,有的没办理,有的超过合同约定时间,被害人经多次要求未予退费的情况。
9、森耀律师大厦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广某所代理合同复印件及收款票据复印件:50余名被害人与上述二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及交纳代理费、差旅费的情况。
10、证人李某2的证言:跟宋某2是朋友关系,年3月份到森耀律师事务所工作。宋某2让我管理非诉组,他把指示传达给我,我再给下面的非诉组组长交代任务。我比其他非诉组组长高一级,有什么事其他非诉组都听我的。我管理一个非诉组,日常接待当事人、谈案子是房某、刘某5等人,律师助理写材料、诉状、整理卷。房某那有个表,每个组员在我那领提成款时都在那个表上签字。我占有的钱退给被害人了,房某那里应该有帐。
11、证人张某2的证言:年6月份之前在森耀律师事务所李某2组工作,后来辞职了。因为感觉森耀的工作不靠谱,李某2传达森耀上层的意愿,要求每个组员每天给10个当事人打电话,约见5个当事人到所里约谈,有工作表,每天下班之前填上,交给房某,房某传给李某2,李某2电话回访,目的是让当事人觉得我们正在用心给他们办理案件,我知道非诉组的案件他们没有给当事人办理,找各种理由拖着。
12、证人郭某1的证言:森耀在北京设立了投诉电话和回访电话,当事人对案件不满意可以打投诉电话,回访电话会定期询问当事人案件进展情况。开会都是宋某3主持,由宋某2总结,主要内容就是要成立非诉组,因为森耀所的一些案子出现了很多不够诉讼的和难诉讼的,由我们这些人来处理这样的案子,处理方法就是带着当事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办案子,能帮当事人要回来钱的就直接要回来,要不回来的就索取证据然后起诉,如果实在进展不下去的案子就先拖着,实在没办法了只有到合同期满后才能给当事人退费。后来案子越来越多了,宋某3又召集了一次会议,当时宋某2也参加了,内容就是让我们在58同城上招聘真正的律师和办案人员,其中办案人员要以司机的名义去招聘。宋某2给每个非诉组组长给了一万块钱,让我们在其他城市也找找有没有合适的律所,准备在其他城市也开律师事务所效仿哈尔滨森耀的模式,但是谁也没找着。后来哈尔滨这边就出事了,大量的当事人到哈尔滨森耀去闹事,宋某2就让我们都回哈尔滨了,让我们回到哈尔滨之后安抚好当事人,并让各个组设立安抚电话安抚当事人,能拖就拖,拖不了再说。在哈尔滨的会都是宋某3给开,参加人员有时候是全体会议,有时候是组长会议,会议的内容也都是关于如何办理案件,如何不退费或少退费、惩罚制度等。森耀要出事的时候李某2给我们开过一次会,会议内容就是如果被公安机关找去就说自己都是司机,所有非诉组人员的工资都是,在财务那里领,再就是销毁当事人的档案,最后是退费的当事人都让去先锋路新万某去退费,不要影响森耀继续和其他当事人签合同。
13、证人穆某、陈某、杨某、宋某1、孙某2、黄某1、曲某等人的证言:证实问题与证人郭某1一致。
14、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受李某2指使,过程中遇到根本不能办的案件请示李某2,(他是我们组长),李某2就告诉我们怎么拖延时间,谎称找关系,其实根本就没有什么关系就是为了拖延时间,目的就是为了不退还代理费。后来我看这种情况多了,就要出事了,在年6月末离开了森耀。(拖延、欺骗手段)谁提出来的我也不知道,他们上层开会我也经常参加不上,只是李某2和房某告诉我这么做的。我们组组长是李某2,下设一个诉讼小组,组长是房某,我在诉讼小组归房某领导。有一段时间说上级来检查的,李某2就给我们做了一些胸牌挂到脖子上以此来蒙骗检查的人证明我们这些人平时不是以律师的名义工作,牌上有本人的照片和姓名职务,我的牌上写的职务是主任,还有就是李某2让我们管当事人要锦旗以显示我们律所多好,挂的满走廊都是锦旗。别的组也这么做。宋某2给我们开会说再有退费的就让填退费申请表说是到北京审批,然后就那个后边都是8的电话给当事人打电话说退费申请已受理,等着就行,实际都没这事,目的就是拖延退费,不给退费。开支的时候李某2把钱交给房某,房某再交到我手里,具体都是李某2说了算。
15、证人周某的证言:我在所里没有具体职务,大家都管我叫周律师,我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我也介绍自己是周律师。我们接待当事人的时候,都跟当事人说假如我们办案期间你有什么不满意都可以打投诉电话投诉,也是为了当事人更加信任我们,给当事人打回访电话也是为了让当时人觉得我们对他们要代理的案件很重视,也是为了让当事人对我们信任。
16、证人宋某2的证言:我是年11月份兑下的森耀所,年2、3月份搬到道外区南直路号。所里由宋某3主管全面工作,业务方面由姜某1、李某5、刘某6负责。我不经常回哈尔滨,有事都是电话联系。森耀所的收入,律师提成30%,除去其他人员开支外,剩余归我,后来投资人增加了,我只拿自己的分成,后来的投资人都是宋某3找的。所里有承诺,打不赢官司按比例给退费,这个是由律师决定的。我对于森耀所的经营模式、非诉组成立的目的、非诉组组长的任命、森耀广告宣传等情况不知情,对于广某律所、万某法律服务中心也不知情。
17、证人宋某3的证言:宋某2是我堂弟,是森耀所的实际出资人。年4月份,宋某2让我去森耀所负责全面经营,非诉组组长是李某2等人,接待由周某负责,刘某3负责广告宣传。诉讼组和非诉组组长的报酬是代理费总额的28.5%,李某5等人的报酬是代理费总额的30%,剩余的归事务所财务入账。各组成员工资由各组自行商定。非诉组是年初成立的。非诉组主要是负责无法走法律程序、可以庭外和解、需要补充证据的案件。当事人投诉是因为森耀所承诺“官司不赢,分文不收”,结果办理的案件没有办好。我们要按照合同写的内容给当事人退费,但是当事人不同意,所以没有给退费,当事人到司法局去投诉,年6月份森耀所暂缓考核了,无法继续使用“森耀”的名字了,就以“万某法律服务中心”开始发布广告。
18、合作协议书,宋某3与李某5、刘某6、姜某2签订的协议书,由宋某3出资以李某5等人的名义设立森耀所,李某5等人只是名义上的合伙人。
19、森耀所接待流程。
20、森耀所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宣传单、宣传名片。
21、金某所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2、哈尔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没有对森耀所进行年度考核备案,森耀所在年5月31日后不能代理新的案件。
23、森耀所律师名册。
24、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扣押银行卡一张及房某退还提成款现金人民币4万元。
25、被告人房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其身源情况。
26、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非诉组、北京金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广某律师事务所李某2组下的组员房某收取案件当事人(报案人)代理费及差旅费的黑广会鉴字[]年第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p>
年3月至年7月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非诉组、黑龙江广某律师事务所组长李某2组下组员房某向53位当事人(报案人)签订了26份委托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金额,.00元,差旅费金额.00元,共计造成当事人(报案人)损失金额,.00元。
27、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黑广名[]会司某字58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p>
年3月至年7月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非诉组、黑龙江广某律师事务所组长李某2组下组员房某向5位当事人(报案人)签订了5份委托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金额,.00元,已退费金额,.00元,共计造成当事人(报案人)损失金额,.00元。
28、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p>
年3月至年7月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非诉组、黑龙江广某律师事务所组长李某2组下组员房某向58位当事人(报案人)签订了31份委托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金额1,,.00元,差旅费金额.00元,已退费金额,.00元,共计造成当事人(报案人)损失金额1,,.00元。
29、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黑广名会司补字22号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p>
年3月至年7月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非诉组、黑龙江广某律师事务所组长李某2组下组员房某向57位当事人(报案人)签订了30份委托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金额1,,.00元,差旅费金额.00元,已退费金额,.00元,共计造成当事人(报案人)损失金额,.00元。
30、被告人房某的供述:我和组长李某2是发小,年8月份,他介绍我来森耀律师事务所工作。每个月月薪元,没有提成。李某2是组长,我和刘某5在组里负责案件的分配和协调。我负责组里记账,报给李某2,李某2给他们开工资,负责律师和司机出行,案件分配给组员,这些都是按李某2要求做的。在组里他们称呼我房律师或是房主任,当事人也这么称呼。我没有律师资格证,我知道每个组都有像我这样不具备律师资格证的人,代替律师或者冒充律师接待当事人。因为大多数案子是立不上案的,我们就拖着当事人不退费,忽悠当事人可以继续打二审,总之就是拖着当事人找各种理由不给当事人退钱。李某2卡号为62×××09的建设银行在我手里,他忙的时候,把这张卡给我,让我取钱给组里成员开工资。开一次工资大约6万多元,我一共取过4、5次。
二、寻衅滋事事实
1、年5月,被告人房某等人在李某2(已判刑)的指使下,找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住处,在其门前放置具有祭祀意味的4个苹果、7个香蕉,以“送点水果,谢谢领导关照”为名,对上述司法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威胁、恐吓。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1的情况说明:其是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其证实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其妻子张某3在家时,有一男一女两名年轻人到其家中送一串香蕉和四五个苹果的情况。
(2)证人张某3的证言:我是孙某1的妻子。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有人敲我家门,对方自称是律师事务所的,我通过门镜看见是一男一女,我问他们是谁。他们说知道这是孙队长的家,感谢他的照顾,送些水果。我说不能收。过了一个小时,我出门时发现门口有一个塑料袋,里面有2个香蕉、2个苹果。我就把水果扔了。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我是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年4、5月的一天晚上,有人敲我家门,自称是森耀律师事务所的人,我开门看到一男一女,我问什么事。他们说感谢我对他们的照顾,给我送些水果。我说不要,让他们拿走。他们把水果放在地上就跑了。我出门发现门口有一个塑料袋,里面有几个苹果和香蕉。他们为什么给我送水果,我也不清楚。
(4)辨认笔录:经证人王某对16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森耀所的房某即是到其家中送水果的人。
(5)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森耀所非诉组组长。在退费的过程中,我看见过森耀员工骂过当事人。我知道宋某3让人送水果的事,但是不知道是不是送给执法局的人。我觉得送水果的意思就是知道对方家住在什么地方,让他们别得瑟。
(6)证人刘某3的证言:我是森耀所的工作人员。宋某3让我送过两次水果。年5、6月份,是去欧洲新城孙某1家,他是执法局的一个科长,宋某3安排我去,说女的容易敲开门,告诉我去了就说自己是森耀所的人,感谢领导的照顾,宋某3让我在一个
毕延禄
审 判 员
王婷婷
人民陪审员
赵 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凯鑫
来源:检察日报、律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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