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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规行政诉讼第一案一审宣判上海金融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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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诉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本案是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决定被诉的行政案件。

厦华电子曾系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年5月25日,上交所作出()号《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下简称《终止上市决定》),认定:因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亿元,厦华电子股票自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年4月29日,厦华电子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显示,厦华电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77万元,营业收入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决定终止厦华电子股票上市;并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厦华电子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

厦华电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年以来厦华电子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要营业收入,上交所根据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认定厦华电子营业收入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诉请要求上交所撤销《终止上市决定》。

上交所认为,原告披露的定期报告和问询回复公告显示,其年下半年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尚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原告年至年连续5年扣非净利润为负,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均指出“公司现有经营业务的持续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尚处于形成稳定盈利模式的转型期”,且从相关披露信息中反映,原告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并非一项持续、稳定的业务,故厦华电子主张将相应收入作为主营收入计算缺乏事实根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终止上市决定的法律性质、退市新规的理解与适用、退市决定程序是否正当等争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经评议后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为实施证券监管、依照法律规定在业务规则中确立的监管标准。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监管指南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规定。本案中,审计机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所确立的标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核查过程予以明确说明,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上海金融法院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修订了上市规则,就此被市场称为“退市新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对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作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也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在退市制度中的核心规范定位。在此轮退市规则改革中,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全部板块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制定扣非净利润与1亿元营业收入的组合财务指标,从盈利能力、营收规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多维度考察。

本案作为退市新规实施后首例行政判决,明确证券交易所在实施证券监管行为时,可以作为公法上的法律主体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强制退市决定是证券交易所基于公益目的而依法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受合法性原则约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本案既通过司法裁判有力保障了退市新规的实施,推动形成进退有序、优胜劣汰的上市公司市场生态,也通过司法审查进一步确保了资本市场改革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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