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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审计证据短板与完善路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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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司法在证据问题上异曲同工,审计失败以及审计法律责任最终是由司法裁判。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是指通过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中也处于核心地位,审计学的开山鼻祖蒙哥马利曾经说过,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是审计的核心。审计证据能力应当成为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专业素养。但审计学同古老的证据法学相比还比较“年轻”,因此,审计证据理论与制度需要借鉴诉讼证据学理与制度进行改造与完善。

一、审计证据能力是审计人员勤勉尽责的核心能力

本文对近十年资本市场上审计失败的案例进行证据原因分析,发现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处罚的33起案例的直接理由就是注册会计师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但进一步研究发现,深层次的原因是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证据的错误反应与处理不当,说明其对审计证据的认知与理解较薄弱,在审计证据搜集、辨识与评价上的专业能力还需提升。

“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已被写进《证券法》第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何谓勤勉尽责?核心就是保持应有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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