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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请律师,先打官司后付费沈玉潮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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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请律师,先打官司后付费?

最近小编收到很多咨询案件,很多客户在咨询中询问小编“贵所的代理费是多少?”“代理费可不可以打完官司再给?”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我们拒绝了提出打完官司再付费的客户。

一、什么是“风险代理”?

老百姓口中的“打完官司再付费”,其实就是律师口中的“风险代理”,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委托诉讼关系,当事人先不预支代理费,在其委托事项完成或者债权得以实现时,按照一定的债权比例支付给律师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律师将得不到任何报酬;同时,若债权执行到位,则当事人需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律师高额比例的报酬。这种形式的代理对于双方来说都存在一定风险。

二、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

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

1、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涉及(1)婚姻、继承财产关系;(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4)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工伤赔偿、救济金、抚恤金等民事案件则不可实行风险代理。

2、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

三、征地拆迁案件中可以风险代理吗?

答案是否定的,风险代理中存在的风险是双方面的,对于律师而言,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涉及范围较广,从调查取证,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再到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从开始着手案件到最终取得满意的赔偿结果,律师在此期间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若采用风险代理会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律师工作的积极性。而对于当事人而言,对于没有交代理费而聘请的律师缺乏信任,对后期维权工作造成了阻碍。

同时,征地拆迁案件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民告官”,也就是行政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很大一部分也属于群体性案件,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律师违反此类规定会受到相关的处分,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此外,对于为了接案子就违反规定的律师,您真的信赖他运用法律武器为您维权吗?此类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也容易受制于人,不能全心全意为您争取最大利益,甚至难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浩硕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被拆迁户,征地拆迁代理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业务,并且律师代理费数额相对于能够拿到的拆迁补偿款,真的是小巫见大巫,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一定要及时选择负责任的律师,切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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