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物管费可以说是日常开支中一笔“刚性”支出。近日,有市民向上游新闻“帮帮”栏目反映,以前接房后,不入住,物管费只收一半。而现在呢,物管公司说,不管住不住人,都要按全额强制收取了。
全额缴纳到底是强制还是可以协商,对此,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
A、
部分小区:物管费用按照全额收取,不能协商
记者首先联系了自己所在某小区的物业公司。
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年5月1日之前,只有一种情况可以申请费用减免,只针对没有装修入住的业主。一旦入住之后,也按照全额收取了。5月1日之后,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明确了无论是否接房,物管费须按照全额收取。
记者问到是否可以协商费用,工作人员表示不能协商。记者又追问是哪一条文件时,工作人员回复记不清了,提醒记者可以在网上查询。
随后,记者就该问题问了在同一小区买房的同事。同事说,客服告诉她,年之前没装修的是半价,从年开始,住与不住,都是全额收取了,并没有减半的政策。
除了半价结束的时间有出入外,基本可以确定,记者所在小区的物管费,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必须缴纳,没有商量余地。
B、物管费全额缴纳真就不能商量?
凡事总有例外,记者采访到两个案例,证明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可以协商的。
1、物业公司被迫答应协商
家住大坪的李女士,告诉了记者她与物业公司协商物管费的事。
年李女士在蔡家某项目买了一套跃层洋房。到了接房的日期,开放商通知李女士接房。李女士在查看房屋后,觉得有设计缺陷,要求整改。对于李女士的诉求,开发商认为是无理要求,坚持要求李女士接房。事情就这样,一拖几年过去了。
期间物业公司也多次联系李女士,要求接房,并补缴全价物管费以及相关滞纳金,均遭到李女士拒绝。直到某一天,李女士接到了北碚区法院的来电。电话中,法院的工作人员称,物业公司已经起诉了李女士,并要求李女士偿还包含滞纳金在内的一大笔钱。如果李女士仍拒不支付,对方就要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了,法院建议还是协商为主。李女士考虑到房价已经上涨,退房肯定不划算。考虑再三,最终决定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提出的条件就是只要自己不入住,物业公司就按照半价收费。最终,物业公司决定让步。
李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案例比较特殊,但很有代表性,说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有谈判空间。事实上,在这场博弈之中,物业公司是处于被动的地位。虽说物业公司之前一直很强势,要求自己全价支付物业费,但是自己坚持不缴,物业公司除了打官司,没别的好办法。如果每个欠费业主,都要打官司解决,物业公司觉得很麻烦,所以物业公司巴不得私下协商。直到现在自己都是交的半价。
2、物业公司主动协商支付方式
家住黄金堡学府小区的蒲女士年6月在两江新宸买了一套大户型,年12月31日接房的时候,了解到,只要不入住,物管费仍然按半价计费。
C、
住建委:物管费实行“一价制”全额收取
现在的政策究竟是如何,记者电话采访了重庆渝北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管科。工作人员给出了回答,按照渝府办36号文件,规定了物管费实行一价制。也就是说只能全额计费,没有例外了。
随后,记者仔细查阅了36号文件。其中只有第十三条是关于收费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文中并未提到实行一价制,物管科工作人员的回答,让记者佷懵。
D、
律师:一价制合同,并不代表不能协商
一位律师朋友解答了记者的疑惑。
该律师称,此前实行半价的收费标准,是有依据的。根据《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12-31渝价[]号第七条——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但是这个法规被年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废除了。在年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条例中,没有对半价收费有明确表述。
于是,问题就来了——法无禁止皆自由。合同拟定的主动权在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手中,拟定出的“格式合同”,都是基于利己原则,故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是一价制。但这并不能说明,业主不能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因为《年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物业交付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和物业是可以“另有约定”的,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由物业公司说了算。
律师表示,物管费怎么收取,根据36号文件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执行。业主在接房之时,有权利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出协商要求。明确自己不入住的情况下,申请费用减免。但事实上,很少有业主会在接房时一一阅读,并对开发商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提出疑问和要求。所以,业主们在这一个环节一定要看清楚物业管理合同,不合理的,立即提出,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