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制度当事人选择去打官司为的是什么呢?他们为什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打官司呢?他们是为了得到那份胜诉判决嘛?不是的!他们是为了得到一定的利益!这份利益往往是金钱上的,权利上的或者名誉上的。试问,对方要是满足了你的利益需求,你还会选择去告他嘛?我想,很多人都会选择不再诉讼。那么,就引出了今天要讲的内容:诉讼调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用大白话说,就是你把对方告到法院去了。一种情况,对方怂了,主动和你调解,你俩都退一步,就避免了非常繁琐的诉讼流程,双方都很满意。另一种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把你和对方分别叫过去谈话,一般他们会吓唬你,说“你这案子可不好办呢,情况对你们很不好,我建议你们双方调解,互相都退一步”。这时候,法官就充当一个“和事佬”,一个拥有权力的“和事佬”。一般这样,要是一方感觉自已确实证据不够,或者说白了,怂了,就会选择调解。为什么说是“人情世故”呢?调解在咱们国家诉讼中很常见,没有人愿意一直打官司。调解的前提是什么?是双方都互相让步,这就体现出了“人情世故”,或者说调解谈判的手段。比如说你是被告,你要是比较“精明”,一眼看出来对方为的就是争一口气,你就赔个礼道个歉,画个几千块钱买个东西送给对方孩子,可能该赔十万的,你最后就赔个七万八万。有很多律师,深知其中的道理,他们知道在法庭上只能玩法律,但是在法庭下,玩的就是“人情世故”,所以他们往往希望官司在调解阶段就可以解决,他们就会用尽所有能用的手段,包括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不合法可能说过了,是不太正常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