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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简述范律师的干货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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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因为“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关于举证责任部分的条款,为我国民事诉讼走向科学化夯实基础。

之所以持此观点,在于其中第九十一条(以下简称:“九十一条”),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该条文内容如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现逐一对该条文进行要件分析。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法定的,非特殊情形,皆普遍适用。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表明,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人民法院必须遵守本条文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该“当书”部分,意义非凡。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在诉讼中,“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审判人员如何去把握“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何“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

毫无疑问,审判人员根本没有具体操作的路径。按照这些原则去分配举证责任,难免有“先判后审”的嫌疑。所以,坊间传言:“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不是毫无来由的。

客观上,权力寻租确实存在空间,而是空间不小。

“当书”部分限定,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皆按照“九十一条”进行处理。该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将会是常态。

用潘华明老师的说法:“法官对举证责任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因为这涉及到一个法定的诉讼义务的负担问题,自由裁量如果在具有重大结果意义的诉讼义务负担上发挥过多作用,往往会引发对裁判公正性的重大质疑。”

二、主张权利存在者,应对其主张所依据的要件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者,应当就权利受妨碍或限制或消灭的要件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九十一条”背后的学说是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其主张,实体法中已经蕴含两大类规范,即权利发生规范(基础规范或言请求权基础)和与之对抗的对立规范(细分下去,有限制规范、妨碍规范、消灭规范,需要注意的是,“九十一条”中,用“妨害”替代“妨碍”,但本质未变。)。

(一)权利主张者的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是我国发生的最多的诉讼类型之一。以民间借贷为例,对权利发生规范及举证内容作简析。

譬如,甲称乙独自向其借款10万元,现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10万元。他主张权利,需要对哪些事实要件进行举证?

按照《合同法》条规定,可以解析出以下几个要件事实:一是借贷双方形成借款合意;二是资金如约交付;三是借款到期。主张归权利者,需要对以上三个要件进行举证。

《合同法》条即为权利发生规范。

(二)否认权利存在者的举证责任。

针对甲的诉请,乙如何进行抗辩?

选择妨碍规范进行对抗。

所谓的妨碍规范,是指若存在妨碍规范的事实,权利则不产生。

譬如,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缔结双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单务的纯获利的情形例外),其民事行为无效。

这里的妨碍规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一律无效。

被民事实体法律规范设置的无效情形,一般可以作为妨碍规范。

从上面例子可知,妨碍规范的特征是,权利产生的部分要件已经现实存在,正因为其部分存在,导致不能发挥权利实际产生,而法律让其反作用发生。

当然,从实务出发,甲可以选择不当得利的方式去行使请求权。若坚持民间借贷的请求,则败诉无疑。

选择消灭、限制规范进行对抗。

譬如,甲称乙向其借款10万元,现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1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甲完成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

乙选择消灭规范进行对抗。

消灭规范的条文系《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即告消灭。

从该条文分析,若想消灭甲的权利,则乙应当提供其归还10万元的事实的证据。例如,乙出示其向甲汇款10万元的银行流水明细。证据“三性”皆被认可后,甲的权利确定已经消灭,需要承当败诉的后果。

乙选择限制规范进行对抗。

所谓限制规范,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宋春雨老师认为,限制规范即为法律关系的变更。)。

仍然以上面例子为例,乙选择限制规范,譬如乙当庭出示录音证据,证明甲在借款后的后一天,同意将还款期限延后5年,现在诉讼期,还没有到还款时间。

乙的限制规范在于《合同法》第45条规定。

三、本证与反证。

实务中,主张权利一方完成举证责任,此时,否认权利存在者针对对方的证据的“三性”进行抗辩并提出证据,证明对方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实。

否认权利存在者的这种行为,系反证行为,并非举证责任导致。故在此略作说明。

综上,民事诉讼的责任分配,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若能严格实施,必然为民事诉讼走向科学化,提升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强大的法律助力。

作者:范王力

单位: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

附言:个人能力有限,欢迎方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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