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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6988元买的手机丢失,京云律师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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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返还纠纷#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何况在21世纪的文明社会里,在公共场合拾到东西即使找不到失主,也不应该据为己有。可是偏偏就有些人,经不住诱惑,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动了歪心思,最后惹上官司。

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迎来了胜诉判决。

金先生于年3月2日购买了一部华为折叠屏手机,谁知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一次坐地铁的时候,遗失在座位上。后金先生在望京地铁站警务室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进行调查,发现金先生遗失的手机被一名姓齐的先生捡拾。

金先生与齐先生取得联系,齐先生承认自己捡到手机,但是称已经丢失,金先生要求齐先生照价赔偿,遭到齐先生的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金先生经过比对,找到了专业强、胜诉高、口碑好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维权。

京云律所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杨伟婷律师、毕山丁律师代理此案。

京云律师风采

两位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对于金先生来说,胜诉的意义在于拿回丢失手机的损失,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齐先生捡到手机拒不返还,称二次丢失后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找到办案方向后,两位律师全面收集证据,并作出维权方案,将齐先生诉至法庭。

庭审中,齐先生辩称,

虽然自己捡到了手机,但是手机装在袋子里,自己并没有兴趣查看,更不知道袋子里装的是什么型号的手机。

京云律师认为,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称自己捡拾物为手机,但又以无兴趣查看为由,否认捡拾袋子内的手机是原告主张的华为折叠屏手机,其辩解理由公安民警都不信。原告购买的手机不足一个月丢失,其主张全额赔偿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内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元。如果为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齐先生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被告称:

原告提交的购机发票及收据与显示手机的IMEI(移动设备识别码,每部手机具有唯一性)不符。原告称购买手机的日期为年3月30日,发票开具日期为年5月14日。但是通过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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