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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13 2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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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是这个账号的第一个原创文章,作为一切的开始,先简单做个介绍吧。笔者是80后,研究生学历,从事法律相关工作10年,不敢说精通,但有着起码的知识储备,逻辑能力和思维习惯。

这个账号的名字呢,略费笔墨解释一下。獬豸是我国古代的一种神兽,据说长得像麒麟,最大的特点是脑袋上有一个触角,天生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遇到奸邪之人会用触角把其撞倒吃掉,延伸到现在就作为了司法公正的象征,这是我们上学的时候法理学老师告诉我们的。所以,大家仔细观察会发现有的法院门口蹲着獬豸石像就是这个用意。那么,结合我的知识结构,工作履历和帐号的名字,大家应该也就猜到了,这个账号就是跟大家分享一些有关诉讼,法律的常识,结合热点事件分析背后的法律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账号。当然,由于我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办理过的案件集中在民事纠纷和强制执行案件,所以今后的文章也主要集中在这两项。

这里顺便再说一个常识性的东西,虽然我们在学校学习的时候是包括刑事,民事,行*等三大类都会学习,有着基础的知识储备,但是法学是一门相对复杂,不同部门法之间逻辑思维差异较大的学科。所以,在参加法律工作后,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时间段内,是主要办理一个类型(大略分为民事,刑事,行*)的案件。那么,开场白就啰嗦这里吧,咱们正式进入第一期的整体,怎么看待诉讼?

《怎么看待诉讼》,其实第一期的这个标题是我深思熟虑后想到的。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运营的账号,我可以只是简单的跟大家普及一下解法律规定,科普法律知识,但作为一个给大家伙看的文章,我认为过分的掉入书袋子里,沾沾自喜于专业用语的讲解,有点舍本求末,本末倒置。所以,我试着从一般人,没怎么打过官司,或者准备打官司的大众的视角来讲讲应该怎么看待诉讼,怎么理解打官司这个事,这是我的初衷。

对于诉讼(我这里特指民事诉讼),我希望大家能认定明白以下3点。

第一,打官司是一个耗时,耗力,耗神,耗钱的事情,能不去法院尽量不要去。

一般来讲,诉讼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为6个月,这还是从你的案件获得正式的民事案号开始计算的。之后还包括涉及到公告,鉴定,中止,案件疑难复杂等法定事由是可以扣除,延长审理期限的。所以,从实际来讲,一个案件从你向法院递立案交材料到取得一个带有结论性的裁判文书,到底需要多少时间无法确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快有慢,这就是耗时。

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是需要多次往返法院的。比如说,到院领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通知你到院做笔录;如涉及鉴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庭就鉴定样本,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询问;需要调取跟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个人无权调取,向法院提交调取申请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后,做首执案件讯问笔录;执行案件结案时需要来签署各种文书及制作调查笔录等等。以上种种,都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需要当事人配合来院进行的,这就是耗力。

我们在每天的人际交往,工作生活,生产交易中会产生各种纠纷,但不是每个纠纷都会变成诉讼案件。有的朋友,同事,亲戚之间借贷,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起诉。有的邻里邻居,上下楼漏水,本着远亲不如近邻的想法,想和睦解决。有的农民工兄弟们,干了活,老板却不给结账,念着以后还会有别的活或者老板的欺骗恐吓,不想、不敢起诉。但是,当一再的忍让,好话说尽,求爷告奶,问题仍然无法解决的时候,很多人被逼无奈只能选择起诉。因此,当事人能走到诉讼这一步就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心理折磨和思想斗争。当立案材料递交到法院后,就会操心什么时候能够开庭,接到开庭通知后,原告就要操心到时候说什么,我能不能赢;被告则会对其认为不合理的诉讼和诉求操心怎么反驳,怎么组织证据。开完庭了,原被告则都要操心裁判文书什么时候送达,裁判结果会是什么。所以说,一个纠纷从其演变到诉讼及到有结论期间,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操心的过程。这就是耗神。

诉讼是会产生费用的。从立案时交纳的诉讼费,到因无法正常送达所产生的公告费,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鉴定时产生的鉴定费,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或者要求专家人员出庭所产生的出庭费用。以上费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由原告先行垫付,如果胜诉,则判令被告承担;如果败诉,则由原告自行承担。另外,如果当事人额外聘请了律师,除非双方对于律师费用有明确的约定(有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法律规定了律师费由某一方负担,在此不予赘述),则律师费用是需要自行负担的。以上的费用不一定每个案件都会发生,但都是一笔负担。这就是所谓的耗钱。

所以,我在此表达我的观点,诉讼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不是春游踏青,不是过家家,是一个耗时,耗力,耗神,耗钱,到最后也不一定能得到自己预期目标的过程。所以,能够自行解决,就尽量不要诉讼。

第二,打官司本质上来讲就是打证据。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打官司本质上来讲就是打证据!打官司本质上来讲就是打证据!打官司本质上来讲就是打证据!为什么这么讲?咱们先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出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原被告对其相应主张的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咱们再看看法律规定后面的道理。法院、法官作为客观,中立,事后的第三方,并不是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亲历者,并不清楚双方之间具体发生了什么。但作为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总需要对双方的纠纷做出一个判断。因此,判断的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什么可以作为判断的依据?是的,是证据,也只能是证据。法官只能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举证质证意见来推断出一个法律事实,然而法律事实并不是客观事实。因为,客观事实只存在于过去,且无法被完整,准确,客观的去重现和描述。因此,你不得不承认一个有悖常识的法律逻辑:或者因为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或者因为举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因为无法排出法官内心的合理怀疑,法律事实有可能会与客观事实相差十万八千里!所以,会存在你明明有道理(这里不单指原告,也只被告以及第三人),却败诉的情况。因此,民事诉讼,证据为王!

第三,诉讼(包括执行)有风险,且风险自始至终都要当事人承担,不在法院与法官,也不会因为起诉或者进入执行而转嫁到法院。

前文所述,法院,法官是中立的,客观的第三方,其深层次的涵义就是法院,法官对于哪方胜诉,哪方败诉不应当有主观偏见,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针对任何一方。所以,原告不要认为自己起诉了,就是有理的,就是对的;被告就是无理的,就是错的。从法院,法官的角度来讲,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持怀疑态度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来消除法官内心的怀疑,促使法官推断出一个法律事实。法律思维真正在意的是基于现有的证据,举证质证意见,经过怎样的法律逻辑推导出一个合法,合理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相比起结论,推导的过程才是法院,法官真正在意的。

再说,即便原告拿到了胜诉判决,进入了强制执行,风险依然在当事人。当事人需要明白,欠钱的是被告,是被执行人,不是法院,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且是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案件进入执行之后,会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财付通,证券等财产信息。如果查询到了,除银行存款可以直接扣划外,其他的财产都要经过特定的程序(评估,拍卖,变卖),而且还要垫付评估等先期费用,还要承担流拍的风险。如果查询之后无可供执行财产,甚至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司法拘留,那么也只能是纳入黑名单,做终本结案。很多当事人会问,法院不能定位吗?明确告诉你,不能!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侦查机关,法律没有赋予法院侦查职能,也不具备侦查手段。

因此,不论是从诉讼能否胜诉及胜诉后能否实际拿到钱款,都是一个未知数,且风险在当事人,不在法院。当然,如果法院,法官存在应做而未做,程序、实体上存在错误,则是另一个维度的问题,先放下不标。

结合以上3点,我仅是希望大家对于诉讼能有一个基本的,冷静的,理性的认识,对于准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的人有一个心理预期。有一句老话,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希望此文能够帮助大家。最后,还是希望大家尽量不要进行诉讼,就像我账户中个人简介一样,愿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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