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一晚期癌症女性患者反映:考虑到生命无多,打算卖房后捐给动物协会,咨询律师事务所时,10天被律师事务所收走20万元“咨询费”。对方称:20万不算多,随便投诉。
这条新闻令笔者想起一起工伤索赔官司。
农民工杨某因工受伤造成全身瘫痪,委托律师代理打官司,并与律师签定合同。律师代理合同约定如下:
1,如果农民工杨某获赔80万到90万元之间,按5%收取律师费。
2,赔偿在95万元以内,收4万5千元律师费。
3,赔偿在90万元以上,农民工杨某只能获得90万元,其余全部作为律师费。
农民工杨某的这个律师代理案中,就是一个工伤赔偿案,为什么在代理合同中,出现了3种收费协议?
武汉女性癌症患者10天被律师收取20万元的“咨询费”,依据的是什么标准?
诚然,律师代理案件,需要一定的工作量,为最终的辨护准备资料,收集证人、证词、证据。案件越复杂,工作量也越大。但收费的标准,不应该以案件涉及的金额,作为收费标准。
所谓的风险代理,是不成立的。打官司有输有赢,也存在着某种不确定的因素,能不能赢,能获取多少赔偿款,律师是比较清楚的。与律师签定什么样的协议、合同,律师是最明白的,普通民众有几人能懂。
对于那些合法,但不合理更不合情的收费,我们应该怎样拒绝?或者说我们有拒绝的法律依据吗?
对于律师收费,我们不想做道德绑架,但律师也是一种职业的工作者,作为一种行业,应该有这个行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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