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以上可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对于律师实行风险代理并没有全面放开,风险代理作为一种律师费用支付手段,是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操作的。
像婚姻案件是典型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
为什么一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如果说法律规定不能给,那总要说明白原因吧?
对于律师来说,风险代理的“风险”不仅存在于败诉后无法收费的情况里,反而更多的是胜诉后没有办法收到费用。因为当事人在委托前,并没有能赢得官司的胜算,往往承诺给律师的报酬是违心的,胜诉后反悔的现象也是常见。
对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婚姻继承、社会保障、劳动报酬、抚养赡养等案件涉及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就拿离婚来说,表面上离婚是自己的事情,但家庭也组成社会的一环,家和万事兴,离婚诉讼案件除涉及个人利益外,更涉及公序良俗。离婚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能排除利益驱动因素,意味着可能存在离婚财产越多,在律师的干预下,越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但是对于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存在不小争议。一方面,劳动者往往已经是一贫如洗,当律师不能保证胜诉的情况下还需要支付费用,他们是抵触的,他们有风险代理需求。另一方面,劳动报酬的案件的标的额小、工作量大,如果没有风险代理,基于律师的生存需求,律师服务的质量、意愿也不是非常高。因此,从法律上来讲,劳动报酬案件是不允许风险代理的,但是市场需求确实存在。
此外,刑事诉讼案件、行*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中,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风险代理可能有损于司法公正、社会公益。比如如果允许刑事诉讼中进行风险代理,律师就会产生道德风险,在采取作伪证、帮助犯罪分子规避刑事制裁、开脱罪责等来谋取胜诉判决,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甚至导致司法腐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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