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3/9/14 16:22:00
‘“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律师更是如此。曾经作为律师菜鸟参与庭审,常常面临囧境,不清楚法官询问问题背后的深意,不知道如何发表质证意见(尤其是当有证人出庭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向证人提问),甚至不能“get”法官是在“帮助”我们固定某些问题或事实。现在回想起来,每每觉得惭愧,所幸执业初期就秉持的“兢兢业业”代理态度,并没有因为缺乏庭审诉讼技能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作为律师,尤其是诉讼律师,深谙律师的主战场就在庭审,一个完美的庭审可以让代理律师获得委托人的加倍信任,收获对方代理人的欣赏,甚至赢得主审法官的认可,增加法官“自由心证”的概率。完美的庭审表现更多依赖于完善的诉前准备。通常而言,我们可以把诉讼案件拆分为三个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庭后跟进阶段。在信息大爆炸的今天,律师有更多的渠道/方法掌握各种技能,从技(能)层面到(艺)术的层面,在律师技能晋级中的我,用(不具有代表性)经历,跟大家分享下庭审的心得。一、庭前准备阶段,既要“投入”又要“跳出”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就是确定行*的方向,在准确界定法律关系后,才能根据法律规定及客观事实,有效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证据,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进而将“剪裁”后的对我方有利的“故事”呈现给法官。案件背景:某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胡某手持A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主张公司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当我经手这个案件时,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且裁决认定胡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进而裁定A公司向胡某支付相应赔偿金,即委托人处于较被动的诉讼地位。庭前初步准备工作:接受委托后,前往相关机构调取案卷材料及庭审笔录,反复与委托人进行案件细节的沟通,对法官进行相应检索,结合案件呈现的事实及双方仲裁庭审中的自认,结论是:看似仲裁裁决“无懈可击”。深挖事实:“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天性,委托人亦如此,律师的工作是挖掘出被委托人隐藏或忽略的事实或细节。我们从关键材料(收入证明)形成背景、形成时间、用途、各方关系、份数等角度,试图还原客观事实,同时在挖掘过程中发现关键的证人。还原事实:通过我们的前期搜集,我们试图还原客观事实如下:胡某为了办理信用卡,央求中间人(自然人)开具收入证明,但中间人不具备公司主体,同时基于中间人与A公司之间长期开展业务合作关系,加之中间人出面为A公司做保证,A公司碍于情面向胡某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后中间人与胡某之间有私人恩怨,胡某未将收入证明用于办理信用卡,转念提起劳动仲裁。除此之外,我们通过对中间人的了解,进一步还原胡某在A公司工作系中间人与A公司项目合作特定时间阶段,胡某日常工作内容、日常管理、报酬发放均有中间人进行负责,与A公司无任何关联性。锁定焦点问题:在我们还原了更多的客观事实基础上,锁定焦点问题,补强焦点问题所需客观证据,梳理出清晰的证据目录,并充分预测对方可能的质证意见,在庭前准备环节,我们有信心给法官呈现出与仲裁庭审中完全不一样的故事。心得:“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作为律师,某种程度上我认为这句话“话糙理不糙”。即便是初级律师,也深知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需要转化,让大家困扰的是“如何转化”。在这里我分享我的方法即要件拆解,即包含对法条要件拆解,也包含对事实的要件拆解,根据拆解后的要件,指导委托人收集/固定证据。小结:所谓“投入”是指有立场的代理案件,从合法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搜集证据材料;所谓“跳出”是指在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后,跳出代理人身份,换位思考从相对方/法官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视,直面案件中对我方不利的事实,并找寻相应补救方案。二、庭审中既要“坚持”又要“识大体”在庭审环节,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是思路,灵活快捷的庭审思路,表现的载体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的形式即我们提交的证据目录,另一种是口头的表现形式即我们向法官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在这里,有一点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陈述事实及最后辩论阶段不宜照稿宣读,应该将事实进行提炼后展示给法官。完美的庭审效果:在庭审环节中,通过我们前期的庭审准备,成功将法官庭审重点转移到《收入证明》形成背景,进而上升到自然人诚信问题,辅以其他证据,将代理思路“植入”主审法官头脑中。诉讼律师都知道,这意味着取得了预期的庭审效果。是否同意调解:同样的,任何一个民事案件都不能缺少调解的环节,本案亦如此,在庭审最后,法官同时给双方做调解工作,鉴于我们庭前的详实准备及庭审取得的预期效果,我方坚持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心得:我相信很多执业初期的律师有同样的纠结,认为在法官主持的调解环节,如果不配合法官调解工作,因此得罪法官,后续工作可能不便开展。我曾经也是如此,后期实践证明,通常法官不太在意案件以何种方式结案(特殊阶段除外),详实的庭前准备,准确预估庭审效果,在此基础上,不卑不亢坚持我们的诉讼立场。小结:我个人认为,作为代理人,首先是有诉讼立场的,如果在法律及证据都支持的前提下,该为委托人争取的合法利益我们是一定要坚持的,这就是我想表达的庭审的坚持;另一方面,诉讼作为一场“零和博弈”,(胜诉)判决书并不代表着问题的最终解决,如果在客观情况确对我方不利的情形,我们更应该本着务实的态度为纠纷双方解决问题,做到真正的“定纷止争”,这是我想表达的识大体。三、庭后跟进阶段兼顾双方动态通常而言,庭审前我们都会整理出相应的《代理意见》,但事先准备的《代理意见》势必不能全面预测庭审中各方的观点(矛盾之处),所以需要代理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及时根据庭审情况重新整理《代理意见》,同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以分别梳理出《代理意见提纲》及《代理意见》。代理意见架构:我个人认为,代理意见应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法庭总结的焦点问题从法律及事实方面进行论述,另一部分是对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自相矛盾之处进行强化,帮助法官回忆起庭审中存在不诚信/其他的情形。心得:一方面,庭审结束后,用适当的方式跟主审法官进行交流,预测案件最终判决走向或还需要加强印证的事实,针对案件还需要加强的事实,及时补充材料和意见。另一方面,庭后要积极跟委托人保持沟通互动,通常而言,我会在案件庭审结束后及时整理书面庭审汇报,向委托人讲述庭审中发生情况,同时保持在案件下发判决之前,定期向委托人以工作汇报的方式进行案件节点汇报,确保当事人掌握诉讼案件的进程及感知到律师提供的服务。小结:通常而言,庭后跟进环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