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年,我两次出庭作证,为了就是要证明小区物业管理费乱提价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今天中午,余安平律师发来一张判决书照片,告诉我:艰难获胜!
余律师说的当然是我们小区业主反对物业管理费乱提价的官司,业主终于赢了!
顿时有一种春天到来的感觉。
一个诉讼费仅50元的小官司,竟然也弄了两年多时间,还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其中在一审判决前还做了一次开庭调解,做足了全套,说“艰难获胜”真不过份。
但我要到判决书全文后,注意到它的判决日期是年12月21日。
也就是说,从年底起诉,历经一审判业主败诉,业主上诉后获得中院支持,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虽然重审开庭曾经历了一次开庭前庭长现场要求增加业委会为第三人而推迟开庭的小插曲,但年12月18日重审正式开庭,12月21日即开庭后三天就下达了判决,这速度还是很快的了。
说明在推迟开庭的那一个半月时间里,法官并没有将此案放到一边,而是认真审查了此前一审和二审的相关材料,并且在法庭上经过短短一个半小时的审理,已经基本上弄清了案情。
以致我作为证人作完证后在外面坐了半个小时,正想还需不需要进去的时候,庭审已经结束了。
然后,立即在两三天时间内写完判决书文本、走完程序,光凭这点就说明此案获得了法官及法院的高度重视。
在判决书中的内容及措词来看,我们也能感受到这份重视。
毕竟,这是一个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于小区物业管理费提价的官司,无论如何判决都有全国范例般的指导意义。
我想,法官们在写这份判决书时,下笔肯定比其它官司的判决书要重些。
因此,特将判决书中涉及事实认定及裁量标准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段全部录于此,供其它小区业主及业委会同仁参考。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被告金宝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收费标准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问题。
原告汪诚是金宝山庄别墅区业主,被告金宝物业公司是金宝山庄小区别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该小区别墅区的物业管理费原先是每月1.2元一平方米,现被告金宝物业公司把该别墅区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提高到每月2元一平方米。这牵涉到小区业主的实质权益。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它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它事项,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被告金宝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要提高物业收费标准,应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金宝山庄小区已于年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并制定实施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被告金宝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其因客观需要提高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提价的意见,由业主大会召集业主大会或者征求业主的表决意见,依法进行表决。
本案中,被告金宝物业公司向业主所发出的《给业主的一封信》是以被告金宝物业公司名义发出,并不是由业主委员会名义向各业主发出。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召集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所在。
从表决的方式来看,被告金宝物业公司认为其《给业主的一封信》是具有表决的意思和含义,是属于提价的表决凭证。但是从《给业主的一封信》的内容看,明确列明了两个调查问题,每个问题均分别列明了几个可供选择的选项,更多的是体现调查征求意见的内容,该信函文本的含义无法明确、直接、清楚表明是要求业主就提价问题依法行使表决。被告金宝物业公司依据该《给业主的一封信》所勾选的选项,从而认为是业主对提价进行表决的意思,理由不够充分。
从事后实施来看,被告金宝物业公司表示其从年9月份把物业收费提价后,事实有97户同意按新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业主是主动表达的意思表示,还是属于代扣代缴等其它各种被动缴纳物业管理费情况,被告金宝物业公司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后追认的业主已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要求。
被告金宝物业公司事后与业主委员会就提价重新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被告金宝物业公司就提价情况向相关单位所做的报备行为,并不能充分表明其提价行为本身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
因此,在惠州金宝山庄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涉及到小区重大权益的物业费提价应该通过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或者依法征求业主的表决意见,由业主清楚、明确表达相关的意见之后,再依法进行提价。被告金宝物业公司整个提价过程,其程序不符合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未能充分体现业主的表决意思表示,原告汪诚认为该次提价行为程序违法,确认该次提价行为无效,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被告金宝物业公司本次提价行为程序欠妥,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也为充分保障业主表决意见,被告金宝物业公司可以按法定程序重新由小区业主进行表决。被告金宝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确有需要提价完善相关服务的,应要需要充分尊重业主的共同意愿,并通过业主制定的议事规则,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在市场化环境中,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是密切相关的,原告汪诚作为小区业主,也要基于客观实际,切实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和谐小区的建设和发展,需要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业主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保护动态的平衡和兼顾。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惠州市金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年8月27日开始对惠州市金宝山庄小区别墅区的物业管理费调高至2元/平方米/月的行为无效。
金宝物业公司当然也可以不服这个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到中院上诉。但依本案此前已经经过中院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程序,再上诉已经没有意义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案将告一段落,但对金宝山庄别墅区业主和物业公司来说,各自义务及责任的调整将提上议事日程。
处理得好,小区管理可以借此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否则,包括业主内部陷入混乱也是有可能的。
首先,由于年8月27日的业委会在别墅区业委不到会的情况下,擅自开会表决对物业非法提价的认定,并与物业签订新的服务合同,里面居然单独规定了别墅区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并且业委会主任在法院作证时作了伪证,说明这个业委会严重违背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经不能代表业主。
其次,这届业委会已经期满五年,正好是换届的时候了。虽然这个官司是个人与物业之间的官司,无法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打非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官司,但从官司质证过程中暴露出的业委会是在不合法的会议中擅自与物业签订的,这个所谓的新物业服务合同理应无效,必须在新业委会选举之后,重新签订。
第三,在打官司过程中,物业提供了部分业主已按2元标准缴交物业费的证据。这些所谓证据,正如上述法官的判决一样,它并不能证明“这些业主是主动表达的意思表示,还是属于代扣代缴等其它各种被动缴纳物业管理费情况,被告金宝物业公司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后追认的业主已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要求。”对这部分提前缴交的物业费,建议物业拿出一个妥善的处置方案,比如多缴部分,计入业主预缴后面的物业费等等,退回也行。没交的业主,除了随后按原标准补交(不能收滞纳金)之外,也不要对提前交的业主进行讥笑、讽刺。毕竟,被缴交的都有苦衷。大家都是邻居,应该多多谅解、宽容。
第四,物业在庭上再三表明的物业费标准过低,且20多年不变,也确实是事实。在物价上涨和成本提高的情况下,我曾一再表明,我个人同意适当提价,但必须是取得业主双过半同意才行,绝不能由物业发通知就提价,这是底线。所以,官司赢了,只是说明物业发通知提价的做法错了,并不是表明小区物业管理费就怎样也不能提。不能物极必反。建议物业及时协助推动业委会换届,然后,在业委会主持下,做好物业管理成本和公共收益的公布,及服务标准的规范承诺,按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由别墅区业主投票表决,决定其提价幅度。当然,如果物业觉得整个小区包括南苑、北苑的物业管理费也可以一并考虑提价,则在换届时,也可以一并提出,并请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这恐怕才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表达的意思。
第五,物业与业主双方的身份地位,必须要摆正。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甲方与乙方的契约关系等等,物业服务要随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也需要配合好物业的工作,双方互相尊重,一切在法律和小区规约、议事规则的轨道上行进,小区才能和谐。
当然,还有其它一些事,比如现在新的物业负责人居然是某业委会成员的家人,公共收益从来没有公布过等等,可以在换届签物业服务协议时进行约定。
总之,这个官司赢了,应该成为小区物业管理提档升级的良机,而不应该因此造成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尖锐对立。
物业背后的开发商老板也住在小区里,就更应该知道这个观点的科学性,如果连在小区里出门散个步都让邻居们转个头去,那就不好了。
元旦过了,春节近了,让我们业主们迎接家园里的春天到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