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诉讼权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上一期“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解答”中,我们对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常见问题进行了解读。本期问答中,我们结合不同法域的当事人在北京法院尤其是北京国际商事法庭递交起诉材料或者提出申请时经常会遇到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起诉材料的问题,就所涉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予以梳理并解答,以指引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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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有哪些?
解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修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涉外商事案件:
(1)应由北京市法院受理的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但是应当属于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
(2)应由北京市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区、澳门特别行*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不含劳动争议、金融类仲裁裁决案件);
(3)由北京市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区、澳门特别行*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不含金融类司法协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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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哪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解答:外国人参加诉讼,提交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护照等身份及入境证明文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材料。
港、澳、台居民,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港、澳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交经香港、澳门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认证的身份证明材料;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中国或北京公证员协会认证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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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哪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解答: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身份证明材料;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澳门企业或组织,提交经香港、澳门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台湾企业或组织,提交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中国或北京公证员协会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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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有哪些要求?
解答:(1)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内地以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须提交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在法院当面办理委托手续的,可由法官对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依法予以见证。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十七条的规定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2)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3)代理人代为在起诉状上签字的,需有授权委托书关于代为在起诉状上签字的明确授权,不能仅写“代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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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有翻译要求?
解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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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当事人可以进行跨境诉讼网上立案?
解答:外国人、香港特别行*区、澳门特别行*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等跨境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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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如何申请线上视频见证?
解答:跨境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