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多元化解,4月22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要约和解程序的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对首个适用该指引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根据案件情况,判决酌情增加了拒绝要约和解方(被告)诉讼费用的负担金额。该院介绍,《指引》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首创。
引导当事人谨慎对待和解
遇到纠纷时,通过调解解决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往往远低于诉讼。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不少当事人遇到纠纷后的第一想法便是起诉,即便是在对方已经给出相对合理的调解方案后,不少当事人依然不愿意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为此,南沙法院发布《指引》,正是希望能够引导当事人在对案件进行合理预期的前提下,认真谨慎地对待和解,不要出于一时*气甚至恶意诉讼、故意拖延诉讼等原因,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合理的和解。
根据《指引》,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前,可以参考已有类案裁判标准提出明确、具体的和解方案,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则法院可应任何一方或双方申请制作调解书,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如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和解,而法院判决结果并不比该和解要约对拒绝一方当事人更有利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情增加拒绝和解一方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特别是对于侵权事实明确,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已经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案件,推动当事人更认真谨慎地提出和对待和解方案,避免一味拒绝甚至故意拖延诉讼,能够促进纠纷以更低的成本高效化解。"南沙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赵丽介绍称。
发挥案例作用提倡理性诉讼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要约和解程序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指引》明确适用情形包括:侵权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仅对赔偿金额有争议,且类案裁判标准较为明确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合同性质、效力及履约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仅对偿付金额有争议,且类案裁判标准较为明确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院认为适宜适用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案件,当事人均可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适用要约和解程序。
根据《指引》,当事人提出的和解内容应当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南沙法院或广州市其他基层法院同类案件裁判文书为参考依据,赔偿或给付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有同类案件生效裁判确定的偿付幅度。
"和解要约不是随意提出的,更不是漫天要价,当事人所提出的和解要约必须以已有生效判决的类案裁判标准为参考,而且要明确、具体。"赵丽表示,以类似案件作为参照提出和解要约,有助于双方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形成更加合理的预期并顺利达成和解。
案件链接:拒绝和解方被判增加诉讼费承担数额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保全费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发布《指引》当天,南沙法院对首个适用要约和解程序的案件作出判决,并明确了原、被告诉讼费用的负担数额。
新快报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这是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是某知名运动潮鞋类品牌生产厂商,被告为一家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发现被告在网络上销售的鞋子使用了与其三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部分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事实均予以确认。
在法庭调解阶段,法官向双方告知并充分释明了要约和解的相关规则及适用效力。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和解要约并提供同类案件裁判文书作为参考。根据网上销售平台的销售数据,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较大。原告提出的和解方案要求被告赔偿25万元。该金额在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幅度范围内,是相对比较合理的,然而被告依然拒绝和解。
最终,法院确认被告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在诉讼费用负担上,法院依据《指引》,适当增加了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采写:新快报记者*嘉丰通讯员王君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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