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一、确定执行法院。
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如果申请执行人在诉前或者诉中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那么只要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法院可以直接扣划、拍卖。
但若是向非财产保全法院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需确保执行法院已接收管辖。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要将相关财产移交至执行法院。
二、起草并递交申请执行的相关材料。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执行法院。同时还需要提供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有些法院需要原件,有些只需要复印件。另外有些法院还要求提供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具体应提前询问。
能否执行到财产需要执行法官和当事人高度配合,不要以为递交执行申请,钱就会自动到账。
三、法院的执行机构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应
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由于执行案件数量很多,执行机构会告知立案需要排队,不一定在七日内就作出决定。我所在的南京某基层法院会在窗口明确告知你,执行立案已经排到半年以后,耐心等待,着急没有用。
四、通过询问执行机构的联系电话,了解立案信息。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是大部分案件,如果没有财产线索,三个月就终本。
五、申报和调查财产状况。
(一)被申请人主动申报
执行法官将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一)法院依职权调查
立案后,执行法官会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工资养老金社保、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自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执行法院一般只会对被执行人现有的常见财产形式进行调查,对于网络查控系统未覆盖的,或者可能已经被恶意转移、藏匿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比如,我曾经代理一个终本案件,因为当事人无意中说出被执行人可能在无锡有房产,根据这个线索,我带上相关手续到无锡房产局调档,还真发现被执行人在当地买了一套房产,只是签了合同,办理按揭还没有过户,产权暂时还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因此这个财产线索在法院系统查不到,但这是一个有价值的线索,带上调查材料回到南京执行法院,法院恢复执行,拿到带“恢”字号的恢复执行裁定书,拍卖房产,偿还开发商担保款,余款全部用于执行分配。这个案例说明,能够顺利执行到财产,不能完全依靠执行法官,需要当事人、执行律师和法官的配合。
申请执行人如果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五查表”,即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保险、工商、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线索,根据五查表显示内容,由执行律师帮助分析。比如,被执行人是开发商,账户显示余额为零,不知道开发商收取的巨额商品房销售款到哪里了,可以倒查开发商的银行流水,结合开发商工商内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检报表,提供以上初始证据后,由法庭告知开发商提供财务原始凭证证明自己,综合分析,开发商是否转移资产,资产是否混同,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设计诉讼方案,追加股东、关联公司为被告,对开发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行使代为诉讼。
申请执行人不知道对方具体财产信息,能够提供财产线索也行。比如,知道被执行人居住具体的小区名称,不知道具体的门牌号码,也可以申请调查,通过调查小区物业,可以了解业主具体信息,包括门牌号码、电话、身份信息等。
六、执行财产。
(一)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直接划拨至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
(二)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以不动产拍卖为例,法院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不动产估价,当事人如果想省去这笔评估费,自己完全可以商量后确定评估价格。之后再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将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
目前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法院将根据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一般是评估价的70%。如果无人出价,则本次流拍。法院将降低起拍价,再次拍卖。当事人如果感觉评估价偏低,可以自己拍下,将拍卖款用于执行或者抵债。
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法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