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打官司经验的朋友都知道,不论是律师还是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拿到案件第一件事就是——确定管辖。管辖何其重要!一旦选错管辖法院,案件可能要再被拖上三个月到半年。那么,管辖到底如何确定呢?下面法宝在线的律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一、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纠纷的案件,不能进行约定,只能在上述法律规定所在地法院诉讼。
二、有约定从约定: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纠纷的范围: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管辖地的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注意:协议管辖并不代表能够任意指定一个地点,指定的管辖地须与纠纷有实际联系!
三、无约定则依法律规定
1、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以原告住所地为例外。
一般案件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
但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依案件类型确定管辖:
(1)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2)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
(3)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
(4)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5)公司设立、确定股东资格、利润分配、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6)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除了上述地域管辖之外,还有级别管辖。总而言之,这部分法律也有不少的规定。若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律师,避免导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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