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在与x街道办落实征迁安置协议产生争议,区三改一拆办向国网x公司发送号函,以曹某某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为由,要求该公司配合对违法建筑实施停电措施。国网x公司向曹某某的房屋采取了停电措施。年4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缺乏明确的职权依据,关于该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停电事由,亦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被告发送的号函依法应予撤销。
行*诉讼,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实施停电,职权依据
一.基本案情
年9月5日,x街道办向区三改一拆办致函称,曹某某在与x街道办签订征迁安置协议并领取40%拆迁补偿款和元签约红包的情形下却拒绝腾房,未按协议履行腾房义务,申请对该户采取强制停水、停电等措施。
年9月9日,区三改一拆办向国网x公司发送号函,以曹某某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为由,要求该公司配合对违法建筑实施停电措施。年9月17日,国网x公司向曹某某发送《停电通知书》并对其位于x社区x号的房屋采取了停电措施。
曹某某与x街道办于年9月26日签订编号为x村(社区)第四征迁组17号《x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第七项中载明: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被告观点
案涉房屋位于x市x区x社区,x市x区人民*府x街道办事处于年启动了对x社区的城中村改造征迁安置工作。同年9月25日,原告代表其户与x街道办签订了《x街道办城中村改造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双方就案涉房屋征迁补偿事宜达成约定。
约定内容为,x街道办向原告户支付补偿及奖励元并分配安置用房(于协议签订后20日内付68万元,剩余款项待腾房验收后一并结清,拟安置面积.平方米);x街道办对应拆房屋有处置权,主房、附房、附属物及装修自签订协议后,必须保持原状,不得拆除、变卖和损坏,房屋残值归x街道办所有。
后x街道办依约以银行打款的方式向原告户支付了68万元的补偿及奖励和1万元的签约奖金。原告户于亦于年10月25日向x街道办提交了腾房验收表,但在上门验收时,其户却拒绝腾房。年9月5日,x街道办就上述情况向区三改一拆办致函一份,要求对案涉房屋采取停电措施。
据上可知,案涉安置协议签订后,x街道办已向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且据协议约定,该房屋已归x街道办所有。x街道办提出对案涉房屋施以停电措施的请求系对其自有财产的处分,被告据其请求致函的行为并未影响本案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其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就此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三.被诉行*行为
年9月9日,x区*府内设的区三改一拆办向国网x市x区供电有限公司作出号函,主要内容为:《x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水等单位不得办理”。
根据《x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x市x区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违法建筑所在地管理责任主体已经作出对曹某某违法行为的认定并已将违法建筑处置措施告知相关行*相对人。为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置,现我办要求贵公司配合停电,违法建筑所在地为x街道,停电时间为9月9日起。
四.律师意见
区三改一拆办系由被告x区*府设立,该办发送案涉号函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向国网x公司发送号函,要求该公司对原告曹某某位于x区x街道x家埭x号的房屋实施停电措施,缺乏明确的职权依据。号函中载明的关于该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停电事由,亦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被告发送的号函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主张,国网x公司于年9月17日对其位于x的房屋采取停电措施,且至其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未恢复供电。期间,原告为维持生活所需,购买饮用水和蜡烛共支出人民币元,要求被告对此予以赔偿。被告对原告所述电力停止供应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原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腾房义务而继续占有房屋,据此主张的利益系违法利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原告享有依法用电的权利,该项法定权利与其是否按约履行《x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相互独立。原告的该项权利因被告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被告应对原告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原告虽未提供购买饮用水和蜡烛的票据,但根据生活经验和一般常理,其主张元的费用支出,具有合理性。
五.法院判决
年4月15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x区人民*府于年9月9日向国网xx市x区供电公司发出的()第号《工作联系函》;被告x市x区人民*府向原告曹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元。
六.小结
原告的住宅并非违法建筑,在停电之前原告从来没有接到过任何有关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的通知或整改文件。区三改一拆办在没有任何证据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要求国网x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停电处理的行*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在停电期间由于无电可用,只能自行出资购买蜡烛和饮用水用于生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1.征收拆迁:直接损失应包括房屋价值、装修、室内物品、停业损失等。2.行*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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